追剧侃法|听西政李洁老师解析电影《误杀》中的法律桥段
不追求、不强化高智商犯罪和逻辑推理的细节,完全靠人物的情感推动,在对“罪与罚”的哲学命题探讨中,电影《误杀》斩获票房13亿。除了精彩刺激的故事、耐人寻味的结局,还有许多法律问题,你发现了吗?
今天,我们邀请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洁老师为我们解读电影《误杀》中的法律桥段。
本期侃法老师
李洁,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法学期刊发表论文4篇。主持重庆市、校级课题4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高端智库理事会和中央决策部门交办重点课题、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重点项目等多项课题,获第三届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2018)、第五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当前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单位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01
罪起
素察伙同参加夏令营的小伙伴,在给李平的果酒中掺入药物,李平喝后不省人事,素察等人对李平实施了猥亵/奸淫行为,并拍摄了视频。
法律人看剧
请输入
素察的行为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其他共同参与的人员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在此片段中,素察等人在给李平的果酒中掺入药物并劝李平喝下的行为,属于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其他手段”。在此种场景下,素察若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涉嫌强奸罪;若实施的是除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猥亵、侮辱行为,则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2
罪深
4月2日中午,李平被素察以公开视频相威胁,要求晚上再次与其发生关系。晚上,素察开车来到李平家中,但李平已将事件的原委告诉了母亲阿玉,三人在家中仓库发生了争执。随后,李平和阿玉为抢夺素察的手机与素察发生扭打,在素察猛掐阿玉脖子之时,李平欲用锄头打掉素察的手机,却不料击中了素察,然后素察倒地。二人均认为素察已死亡。阿玉担心作为警察局长的素察之母不会放过她们一家,决定将其埋葬。午夜,阿玉和李平将素察掩埋在屋后墓地中。事后表明,素察并非被锄头击打死亡,而是被密封在棺材中窒息而亡。
问
李平的打击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是否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后续埋尸行为应如何评价?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要成立一般的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和限度条件,无限防卫则没有限度条件的限制。从整个过程来看,李平实施打击素察的行为,是在其母阿玉被素察猛掐住脖子的行凶杀人之时,在这样的场景下,用锄头将素察击倒在地,其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起因条件(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一是李平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目的条件(防卫必须具有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图)呢?刑法上认为,如无防卫意图,则是“偶然防卫”,对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行为的结果是好是坏更重要,结果好而没有防卫意识不妨碍正当防卫的成立;而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行为的好坏和结果的好坏同样重要,没有好行为,则不成立正当防卫。或许有观点会认为,李平的打击是基于打掉素察手中手机而实施的,并非为制止针对其母的不法侵害,因此否认其符合正当防卫所需的目的条件。笔者认为,虽然她后面自述只是想打掉素察手中的手机,客观上击倒素察,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李平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一方面是制止素察威胁实施发布手机中的偷拍视频的现实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也制止了素察针对其母阿玉的不法侵害,这种防卫意图是较为概括的,是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的。
二是李平的行为是否要受到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限度条件限制?一般的正当防卫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无限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没有限度要求。从该片段来看,该场景之下素察猛掐李平之母脖子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在进行的”“杀人”行为,李平采取锄头一次击打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李平的行为还涉及到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李平误以为素察是被锄头一击死亡,而实际上是后续的埋“尸”行为导致窒息而死,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对于事前的故意,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或按数罪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说认为,事前的故意对因果关系的错误无任何影响。
因此,李平的打击行为及后续的埋尸行为,虽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相关规定,但成立正当防卫,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刑法》第20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3
罪露
到罗统出差的李维杰打电话回家无人接听,遂回到家中,知晓了素察迷奸、胁迫以及后续事件的经过,实施了组织全家人进行反侦查、诱导相关证人做虚假陈述、删除相关不利视频,转移尸体,销毁关键证据等一系列行为。
法律人看剧
请输入
李维杰实施的组织全家人进行反侦查、诱导相关证人做虚假陈述、删除相关不利视频,转移尸体,销毁关键证据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做假证明)、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汽车推入河中)。
04
罪续
素察之母、警察局局长拉辒发现素察失联,开始对素察的行踪展开调查,认为李维杰一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遂指使桑坤等警员对李维杰一家进行刑讯逼供,获取线索。
法律人看剧
请输入
警察局局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逮捕李维杰一家,并采用暴力殴打方式获取口供的行为,涉嫌刑讯逼供罪。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刑法》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05
罪终
素察之父母对素察的行为向李维杰一家道歉,李维杰亦向素察父母道歉说“我没能让妻子女儿不受到伤害,我能做的就是不让她们再次受到伤害,关于这件事我也很抱歉”,后去自首。
法律人看剧
请输入
从影片中李维杰的行为来看,李维杰对于李平击打素察倒地后是否死亡也曾有过怀疑(专门问过现场真的没有一滴血,处理干净没有,在观看泰拳时也曾解说,被击晕后需要专人照顾否则容易窒息),后面转移素察的尸体,埋葬被桑坤射杀的白羊时,一定知晓了素察并非被锄头击打而死,而是窒息而死,这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还需要相应的事实补充。但后续李维杰实施的组织全家人进行反侦查、诱导相关证人做虚假陈述、删除相关不利视频,转移尸体,销毁关键证据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做假证明)、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汽车推入河中)。因此,李维杰在剧末自动向警察局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刑法》第67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电影中的“误杀”实为“他杀”,关于剧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你怎么看呢?快来评论区讨论吧~
推荐阅读
文字:李洁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刘静雯 王靖雅 张灵云 方怡鑫
执编:曹佳涵
素材审核: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