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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法律人打开《扫黑风暴》的正确方式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2022-06-19

眼中所见是风暴将至,

心中无畏只因法治昭彰,

暗潮涌动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黑风暴”正在进行。




作为一线刑警的李成阳,不断遭到保护伞的打击,黑恶势力的陷害,甚至顶头上司、公安局长等人为了阻止他的调查而构陷他,导致他身陷囹圄,最终在中政委和中央督导组的指挥和领导下重获自由,后来他联合公检法司各部门,将盘踞在中江省绿藤市十几年的两大黑恶势力团伙一网打尽,并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腐败的政府官员绳之以法,还中江政坛一个干净的政治生态,还中江百姓一个清朗的社会环境。



本期“追剧侃法”,让我们随肖军老师一起,走进扫黑除恶大剧《扫黑风暴》。



本期“追剧侃法”嘉宾

肖军



肖军,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刑侦剧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高校影视学会影评专委会理事,重庆高校影视人才数据库专家(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国警察网评论频道专家,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会员,北京电影学院访问学者。



作为《追剧侃法》栏目常驻嘉宾

你看过肖老师哪些解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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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风暴》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你准备好了吗?

一起跟着肖老师追剧吧!


GO GO GO 



征用手表


绿藤市广播电视台《真相》栏目记者黄希偷拍“美丽贷”后的证据——手表,被公安机关“征用”。(第3集)


肖老师解读:


我们暂不论记者“偷拍”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拍摄的内容后续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单看此处强调“征用”就有不妥。《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显然,法律中“征用”含义是“优先使用”然后归还并付费,“优先使用”的对象主要是交通工具(车辆)、通信工具(电话)等,用完后(抓获嫌疑人后)即归还且支付费用。所以,“征用”并非适用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即“征用”的对象并不是证据)。如果拍摄的内容涉及到“美丽贷”犯罪事实,理所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而并非由公安机关“征用”。



重大立功


李成阳在劝服陈建波自首时,让其告诉当年事情经过,说可以界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19集)



肖老师解读: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陈建波之前因爆破资质过期,被抓进去,后因为证据不足放了,此时他是否为犯罪分子?可暂不予讨论,关键是后续。其次,如果陈建波因埋薛梅又被抓,此时他爆出当年马帅、董耀让他去埋东西(他不确定那是麦自立的尸体),是否属于立功或是重大立功?根据重大立功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揭发的是不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和是否达到“重大”标准?如果证实当年他只参与埋尸,而没有参与杀人且之前没有通谋,可以认为是他人的杀人行为(这里涉及到是否为共同犯罪案件);而杀害麦自立的行为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判无期徒刑、死刑(情节较为严重),那么此时“重大立功”的情形就成立,根据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侦查模式



何勇向骆山河汇报关于董耀的情况,他说专案组的同志建议他把董耀带回来问话,但何勇并没有采纳,因为他觉得这种侦查模式难以有效应对突然的翻供,以及在庭审当中,辩方律师的严苛反驳,容易败诉。(第11集)



肖老师解读:


剧中一直强调要诉得出去、判得下来。这实际上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需要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剧中所称的侦查模式,一般有四种,即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但是从人到案并不等于由供到证,而且认为“‘一对一’证据多、实物证据偏少”的案件是侦查模式的一种,显然没有区分证据、侦查模式的差别。所以,上述剧中的说法不正确。此类剧集中,一些基本的法学、侦查学领域的概念,容易混淆,稍不注意就忽略掉了,作为专业学生,我们应该敏锐地发现其中的错误。当然,对于创作者而言,还是应事先请教专业人员,在剧集中尽量体现更为专业化的表述。



侦查过程


麦自立十四年前被杀害,凶手至今仍旧逍遥法外,而他的妻子薛梅始终没有放弃查找真相,但由于绿藤市各方势力盘根错节,薛梅多番上诉无果后,终于等来了中央督导组到绿藤市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她特意赶在督导组来绿藤市这一天,想要拦截督导组的车队当面陈述案情,却不幸被杀手杀害。(重点在第1-13集)



肖老师解读:


薛梅消失,在其消失的周围沿途,有人看见过她。从监控中发现一辆洒水车可疑,后找到洒水车,车上发现有5处血迹,与薛梅进行比对吻合。在现场找到金杯车印,猜测是运走薛梅的车。继而找到废弃厂,从轮胎发现特殊的泥土,只有龙尾山才有,最终发现了薛梅的尸体。首先,从剧中营造的紧张程度来看,这一侦查过程十分漫长,第1集发案到第13集才找到线索,虽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悬念设置方法,但战线过长丧失了紧张程度和悬念;其次,从剧中所体现的侦查环节来看,有些情节比较突兀,比如如何发现洒水车在该处、在洒水车处如何很快判断是金杯车,而后又如何迅速从多个轮胎中找到是报废金杯车轮胎的,这些值得商榷。诚然,为了剧情需要和叙事方便,剧中会有所谓的“突如其来”的结论,但这不仅会让观众觉得侦查就是一种“碰运气”的过程,还会极大削弱了整个侦查过程的看点。所以,今后创作过程中,同类型题材的影视剧在提升侦查过程占比的同时,应紧凑破案、理顺逻辑,反而会更有悬念和戏剧张力。



并案侦查


在调查过程中,骆山河觉得薛梅案和马帅案背后有着内在的联系,所以他建议并案侦查。在同贺芸一起去督导组汇报工作时,何勇建议把薛梅案和麦自立案并案侦查。(第14、15集)



肖老师解读:


在第14集中,提到薛梅案、马帅案并案侦查;在第15集中,提到薛梅案、麦自立案并案侦查,但是它们的并案侦查依据是否足够?所谓并案侦查,是把一个或一伙犯罪分子在不同时间、地点多次作案的案件串联起来统一组织侦查的措施。并案主要根据各起案件在痕迹物证、作案目标、作案手段、犯罪体貌特征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如果说薛梅案、麦自立案还有某种内在联系可以并案的话(薛梅一直在反映麦自立失踪与背后的黑恶势力有关),那薛梅案(杀人后被埋)和马帅案(被毒死)的并案就更为复杂一些,而在当时是基于“保护伞”可能相同进行的并案。如果纯粹从侦查角度,依据尚不足够,因为当时还不知道马帅是被毒死(第16集才重新检验),以为是自然死亡,那就更加无法并案了。所以,大家能看到,在一些剧集中,部分措施的做出可能会比较仓促或想当然,而观众从上帝的视角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是在侦查实践中,还是要严格遵守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可胡乱使用,更不能受电视剧所影响。




合同效力


海哥为让李成阳签股份转让协议书,带他看看另一个不签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人被他开着车直直地冲过去压住腿,李成阳被迫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签字。(第9集)



肖老师解读:


第9集中,一方以不签合同就用车压腿的方式(并在现场已经示范)来胁迫另一方签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呢?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但剧中时间背景为2018年,所以应当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显然,剧中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该合同可变更、撤销。不过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询问与讯问区别是什么?讯问笔录上没有警察或犯罪嫌疑人的签名是否就无效,还是说可以通过补签?讯问过程中,是否需要策略,每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抓获就立马开始讯问是否可行?诸如此类,大家还可以在剧集中找到自行分析。


本期“追剧侃法”到这里结束了~

对于电视剧《扫黑风暴》中的法律问题

大家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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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肖军

编辑:钟玉洁

素材校核:肖军

素材审核:胡尔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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