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道性别暴力案件时,记者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公众人物的家暴、性骚扰纠纷或一些引发热议的相关社会事件,让“性别暴力”成为性别议题中的热搜型话题,越发频繁地见诸于报端。在权利意识觉醒、新媒体工具加持的传播“快时代”,媒体作为对此类事件的重要观察者,其报道的性别视角、新闻伦理及议程设置等,受到更大的挑战。
本期全媒派(ID:quanmeipai)发布原《北京青年报》深度调查记者张倩所作的关于性别报道规范的方法论分享。作者认为,想做好性别暴力事件或案件的媒体介入,就必须谨记这三个关键词——绝缘体、倡导者、引路人。记住这三点,承担好自己的角色,记者的报道会更加有理有力有据。
(注:本文精选自公益组织“橙雨伞”(ID:chengyusan666)出品的《“如何友好地报道性别暴力案件”媒体实务指南》,有所删节。)
绝缘体
这个部分我们要了解,做绝缘体,是做谁的绝缘体?为什么要绝缘?怎样才能绝缘?
做谁的绝缘体?
做绝缘体,是指做受害人和社会之间屏蔽“二次伤害”的绝缘体。
什么是“二次伤害”呢?
“二次伤害”是一个舶来语,最早源于国外的相关研究与论述。在美国国家司法系统中,提到间接伤害或者次生灾害的时候,对受害者的影响一般使用“secondary victimization”一词,它指紧接着的、继发的伤害,是相对于原生和直接伤害的对比关系,因此不能硬生生地理解为“第二次”伤害。
具体到对于涉性别暴力案件或事件的报道中,媒体人应该先认定自己是保护者而非报道者,避免自己的报道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为什么要绝缘?
受害者家人、媒体、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在言语上、态度上的不妥,都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继续伤害。
家人的“二次伤害”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责任归因、恶语相向,以及各种厌恶、嫌弃、冷暴力对待。如果受害人是孩子,在没有社会化之前,是不知道所谓羞耻的。但因为家长的影响,TA忽然就觉得自己做错事了,不然不会挨打。这种伤害可能对TA的一生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媒体“二次伤害”的主要表现为有意或无意地泄露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或者让受众通过传达的种种相关信息,可以推测和判定出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披露描述一些具体的受害细节,或者对受害人作出一些评判。
图片来源于原报告
所以,凡是有可能曝光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的,或是涉及信息性描写细节的,媒体人在所有的程序中都应该保密。应由有经验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处理,相关采访和调查也应该选择在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让TA们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
怎样才能绝缘?
作为媒体人,该如何预防“二次伤害”?并在涉性别暴力案件或事件报道中做好绝缘体呢?对此有三大铁律:
1)不报道原则
性侵案件,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一定要记住“普通性侵案件不报道”的原则。但不报道原则并不意味着性侵案件一律不能报道,否则有些需要引发关注的焦点问题,谁来帮助发声?因此,当案件涉及以下情形时,可以考虑报道:
加害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比如,2016年的满洲里人大代表性侵案,2008年的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这些性侵案的加害人身份特殊,有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现象,所以需要社会舆论监督。
案件牵涉到的受害人是此前未得到关注的群体。比如,钦州性侵案就涉及到农村留守儿童,我们可以通过报道典型个例来引起关注。
能够典型凸显某类社会现象,亟待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比如说近几年,儿童成为了网络性侵害的捕捉目标,这样的新现象要报道。
因此,虽然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要知道,“不报道原则”不是绝对的。不过,报道的应该要是具有典型现实意义的案件,不要仅为流量而写,也不要因此而伤害到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
2)保护为第一要素
把自己先当作保护者,要掂量报道之后,对当事人是好是坏。一个能引起相当轰动的选题,如果各家媒体报道后,解决不了当事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反而因此让其陷入伤害中的话,希望媒体人要懂得舍弃,能够舍弃。
3)避免性侵害细节描述
涉性暴力案件的稿件采写,一定要跳脱过程及细节描述,避免用性侵害的情节吸引人眼球。因此行文的构架最好以探求事件本质、追求个案暴露的现象类问题成因入手。
如果媒体人没有专业化的积累,不掌握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发展脉络,那么只有无知无畏的才敢去靠描写细节谋求流量。
图片来源:图虫Premium
201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了《媒体性别敏感指标》,它有四要素,第一就是保护遭受暴力者的隐私和尊严;第二是报道避免苛责受害人;第三是媒体需要提供救助渠道,介绍国内好的经验;第四,不要把性别暴力事件仅仅作为一个个体的悲剧,要提供相关社会问题的背景信息和统计数据加以支持。
目前业内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是,涉性别暴力事件或案件的编采中,除了要给当事人化名以外,对于案发地,最多写到区县一级,最好是只到市一级,避免读者推断出受害者是谁。
倡导者
在做好绝缘体的基础上,媒体人要做倡导者。
的确,对于客观事件,记者应该客观呈现,不过在反映真相之外,对某些事件的进程还可以有意识地进行主观推动。例如让更多人理解“二次伤害”的存在。
前面已经介绍了“二次伤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报道时如何避免“二次伤害”。性别暴力案件有其特殊属性,广泛涉及受害者的隐私。所以,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涉性别暴力案件除了可能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具有普遍的高心理摧残率。“二次伤害”之所以让人无法接受,是因为“二次伤害”的加害者,大多本应该是为受害人“撑伞”,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的。
“二次伤害”的后果非常严重,从微观伤害的角度看,受害者个体遭遇“二次伤害”后,致残致死的、失语的、疯癫的、丧失学习能力的、自暴自弃的、家庭解体的等等情况,都有现实例子。
图片来源:图虫Premium
所以,媒体人需要发挥传播者的本职作用,让“二次伤害”的概念传播出去,让更多人明白其危险性和注意事项。
采访性别暴力案件时,如果受害人经历了“二次伤害”,记者就可以在稿子里呈现,但是一定要拿到证据。做这些的目的是,能够在采访报道中予以实施检验、监督,关注关于限制“二次伤害”的方法在实践中有没有落实。
而目前,对于媒体和自媒体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处罚意见,参照的就是“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一些规定。
引路人
作为一个记者,要想做好性别暴力案件报道,需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做好保护者是前提。此外,一个好记者还要是个思想者,要思考案子为何发生,思考如何协助促进相关法规的完善,进而保护受害者。因此,好记者还应该是个引路者。
怎么样让你的案件报道成为一份好报道?你的作品要有前瞻性的东西去引领。前面说到,既然涉性别暴力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以不报道为准则,那么最后被报道的事件和案件,一定是要足够有意义的。
我对自己的要求就是,通过自己的报道“领跑”。比如在性侵领域的报道,要做到一个标准是,我拿给律师、法学专家浏览后,TA们都会听,因为研究得深。
所以媒体人要有专业积累,不能满足自己只是记录者,还要做一个在相关领域研究方面对于社会有用的引路人,这样的报道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