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公共数据政策的许愿清单
概念界定层面:
清晰界定授权运营,区分“授权第三方数据流通(开放)运营权”和“授权第三方数据开发利用”;(延伸阅读:再议公共数据复用性)
清晰界定公共数据产品的分类,区分“流通生产”型公共数据产品和“价值服务”型公共数据产品,将“流通生产”型公共数据产品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延伸阅读:再议公共数据复用性)
清晰界定“有条件开放”和“授权第三方数据开发利用”两者的关系,必要情况下推倒既有框架重构亦无不可;(延伸阅读: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宏观原则层面:
明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顶层原则,确立“管住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
明晰各级政府、各垂直条线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绩效导向,平衡“流通生产”型公共数据产品和“价值服务”型公共数据产品的生产和运营,加大“流通生产”型公共数据产品的政策扶持。(延伸阅读:评论 | 当前公共数据供给的三大问题)
统一市场层面:
建立全国贯通、标准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申请机制,促使需求信息的横向、纵向共享,以及一地申请多地获取的可能。
建立公共数据流通的主动强制披露机制和依法申请披露机制,特别是针对公共数据定向授权使用(延伸阅读:剖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反垄断机制设计探讨篇)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贯通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流通生产”型产品、公共数据“价值服务”型产品间的上下游链路
公共数据运营权层面(授权第三方数据流通(开放)运营权):
明晰公私合作的责任边界,特别是就数据资源质量和数据产品质量间的互依赖责任提供指导意见;
明晰公共数据运营的基础设施和“流通生产”型公共数据产品的产权机制,在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品、公共数据稳定持续供给、公共数据专业化运营三者间达成平衡;(延伸阅读:数据的基础设施 v.s. 数据即基础设施:也谈数据基础设施)
明晰公共数据运营权的法律性质,进一步确立公私合作运营公共数据的法律关系。(延伸阅读:演讲实录 |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公私合作:对授权运营的观察、反思和建议)
公共数据定向授权使用层面(授权第三方数据开发利用):
明晰公共数据定向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明确其应作为「特例」而非「常态」
明晰公共数据定向授权使用的利益回报机制,对定向性、独家性商业使用构建收费机制。
明确公共数据定向授权使用的公益性绿色通道机制,对具备公共利益特征、非商业导向的使用构建绿色通道,可适当降低特定的技术、安全、人员等门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