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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的「动物权利」

乌里单刀 张是之 2020-02-08

文丨乌里单刀
有朋友在微信群转了「罗辑思维」的一篇文章《动物也能有“人权”吗?》,内容是论证「动物权利」的。
看到作者是人民大学副教授,我不由的想,这还真是「知识越多越反动」啊。
标题本身就透露出了动物保护人士的自以为是。动物就是动物,人就是人。动物不可能是人,人也不可能是动物。如果动物是人,就不能再称之为动物,而应该称呼为动物人,比如虎人,狮人,狗人和猫人。
那么作为动物人的它们也早就应该主动去争取作为人的权利了,怎么轮得到你们这些动保人士做代表?
开头第一段,作者便诉诸情感,寻求感情共鸣:「你可能和我一样,小时候非常喜欢动物园。不过,现在我再去动物园,总觉得心里不是滋味——笼子里的老虎狮子特别瘦,没精打采地趴在那;动物园里的动物表演还是那么精彩,但是在表演背后,动物们往往要遭受极大的折磨。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动物园改善动物的待遇,呼吁大家抵制动物表演。
喜欢动物园就要喜欢动物吗?动物园之所以受人喜欢,主要是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游玩的需求,而不一定是因为喜欢动物。实际上多数声称喜欢动物的人只是喜欢某些动物,并非喜欢所有动物。声称喜欢动物的要不是叶公好龙,要不就是只喜欢关在笼子里的动物,不信把动保人士丢到鳄鱼池或老虎笼子里试试?
作者知道,仅仅强调「动物很可爱,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不足以阻止别人虐待动物,所以只有从逻辑上论证动物也拥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才能以法律的强制力对虐待动物的行为施予约束。
这是当然的了,说(某些)动物可爱不过是种主观的审美情趣,并没有绝对的价值标准。有的人喜欢这种动物,有的人喜欢那种动物,有的人什么动物都不喜欢,有的人只喜欢某些「熟的」动物,完全都是个人的主观偏好。
但如果因为自己喜欢什么动物就去发明「动物权利」并诉诸法律,限制乃至禁止他人自由支配作为私有财产的动物,以及占有作为无主物的动物资源,就是对财产权的侵犯。
有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中二病人就是这样,自己喜欢的、想要得到的东西就妄图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满足他们,对于他们不喜欢的事情就妄图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予禁止。在这些病人看来,法律似乎是多啦 A 梦,想要什么都能从其肚兜里掏出来。
作者引用了美国的一个案子:在2013年,一个叫作「非人类权利计划」的组织,代表四只被关在纽约州不同地方的黑猩猩,向几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经过四年的斗争,到2017年,这几个法庭的法官最终都拒绝了为这些黑猩猩签发「人身保护令」,理由就是,黑猩猩没有「人权」。
法官给出的理由有三个,详情可以阅读原文,这里不想大幅引用。法官的理由简单概括成三个关键词:物种归属、社会契约和参与人类共同体。
不过,2019年,13位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哲学家,联合出版了一本书,书名就叫《黑猩猩权利:哲学家们的声明》。
在书里,哲学家们逐条反驳了法官给出的理由,认为至少根据现有的「人权」标准,不足以将黑猩猩和很多其他动物排除出去。我们要么应该给予它们属于人的道德和法律权利,要么应该重新思考我们的人权标准。
我原以为这些哲学家会有什么强有力的论证反驳了法官对动物「人权」的否定理由,结果发现这13位美国和加拿大哲学家为动物权利辩护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驳。
第一个理由,这些哲学家显然也知道「人和动物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人的语言能力,制造工具的能力,智商上的差异等等」,那么明知如此却还是坚持「『人类』这个物种的标签本身就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就是睁眼说瞎话了。
人和动物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生理结构上的差别,最重要、最本质的区别是心智结构上的差别。这种心智结构为人类所独有,并使人具备动物所没有的理性。
而正是因为具备了理性,人才能够在不同的手段之间选择,通过行动去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人的理性认识到分工协作比自给自足更具生产力,可以更好、更多的满足自己的欲望,更利于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而分工协作的生产模式又必须要有一个和平的社会环境。人类发现权利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是有目的地营造有利于分工协作的和平环境。
植物人、精神病患者和老年痴呆患者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了理性,婴儿的理性尚需在社会中成长而逐渐形成,他们都不是完整的行动人,而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因为他们无法有目的的行动,或者无法认识行动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他们都不具备完整的人的权利。事实上他们都需要监护人代理有关他们的事务。
注意,植物人、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患者和婴儿是有监护人的,这才是「我们从来没想过拿他们做实验」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是因为人的同理心,这绝不是什么「随意」的行为!
所谓的「在人和『其他动物』之间,想要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同样是胡说八道!
动物如果具备理性、语言和自由选择的能力,那么它们早就发起了平权运动了。比如历史上曾被某些欧美白人视为非人的黑人,如今不但争取到了作为人的权利,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键的一点,「在人和『其他动物』之间,想要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个结论是作为人的科学家通过演化生物学、基因工程学、脑科学等领域研究得出来的。
那为什么不是由动物研究出来的呢?难道不是因为动物没有具备人的心智逻辑,没有具备人所独有的理性吗?这还不算是“一条清晰的界线”?
真是服了这些哲学家了!他们如果不是一本正经胡说八道,就是智商欠费了。
第二个理由不完全错,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社会契约。具体的论证请参考阅读卢安迪的《从美国历史看「社会契约」》。(见今日次条)
但是,只有行动人才有能力订立契约。「很多有严重残疾或者精神障碍的人,也没有办法参与契约的订立,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是人,甚至不妨碍他们是某个国家的正式公民」。这句话里的「人」没有对「生物人」与「行动人」进行区分。
上面已经说过,这些人有的失去了行动的能力,有的无法认识行动的后果,没有能力为自己的行动负责。他们没有能力进行包括订立契约这样的行动,所以他们订立的契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尽管他们仍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法律上还是「某个国家的正式公民」,但都不是行动人,并且需要监护人的监护。
第三个理由就错得有些可笑了。「参与人类共同体」中的参与一词本就包含了「主动的、有目的的行动」的意义在里面。而事实上,包括黑猩猩在内的动物在人类活动(比如「参与」电影拍摄,作为家庭宠物,接受科学实验)中都是被人支配的物财,他们的行为是被动的,是无目的的。
如果黑猩猩被动和无目的的行为是「参与」,那么为人类运输货物与旅客的汽车也「参与」了人类共同体,岂不是也可以把汽车定义为人,称之为汽车人?
列举完哲学家们的论证后,作者有些得意的说道,「法官的三个理由可以说被哲学家们反驳得体无完肤。」
最后,哲学家们提出:我们判定「人类」的标准,应该是这个动物是不是拥有那些和道德和法律相关的能力。
「这些能力包括能够产生疼痛的负面感觉,能产生比如同情、恐惧、愤怒之类的情感,有一定的等等。根据这些标准,不仅是黑猩猩这种和人很接近的灵长目动物,很多其他的哺乳动物也都应该被纳入『人』的范畴。」
这样的结论当然不成立,因为哲学家们的论证并不符合逻辑。
动物是否拥有和道德和法律相关的能力,是否拥有自我意识和社会性,不应该由作为人的哲学家们来证明,而是应该由动物自己来证明。否则如何证明它们自己拥有那些只有人才能具备的能力和只有人才会具备的特性呢?
所以,权利是需要自我证明的,请这些哲学家不要再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了。
最后给广大动保人士一些正当保护动物的切实可行的建议:要想保护你们所喜爱的动物,除了用观念去影响他人,引发人们的同情和爱心外,还可以谴责和杯葛那些虐待动物的人。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把你们喜爱的动物买下来,成为它们的监护人。只有把动物变成你们的财产,法律才能名正言顺的保护它们。
财产权才是人权,而且是唯一的人权。
权利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如果有一种「权利」与财产权发生冲突,这种「权利」必定是假权利,真特权。
「动物权利」限制乃至禁止了他人自由支配作为私有财产的动物,以及占有作为无主物的动物资源,就是对财产权的侵犯。
因此,「动物权利」是假权利,真特权。
题图:Rembrandt,Philosopher in Med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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