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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0年9月12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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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是之 今天继续聊下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 100 讲。 当然在这方面我并不专业,只能算是学习笔记,分享一下我的思考角度。 在第 1 讲中,张教授介绍了一个法学术语「法益」,简单理解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这个法益,和我们平时所理解的利益、权利还不太一样。 很显然,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短短的一句话背后藏着非常多的内容。 法律为谁服务、保护谁的利益、保护的目的是什么,刑法学的考量角度,跟经济学的角度完全不同。 比如,在解释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对立与协调时,张教授举了一个贩卖淫秽U盘的假想案例。 他说,假如一个人贩卖存储有淫秽电影的U盘,卖给了 1000 个人。 而这明显的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罪,需要对相关人员处以刑罚。 但问题是,该判罚这一个卖盘的人呢,还是连买盘的人一起都判罚? 从常理角度来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买的人买,那卖的人也卖不出去对不对? 如果要处罚,从逻辑上来讲,卖小电影的和买来看小电影的都应该抓起来。 但是刑法学的角度并不这样看,刑法学的角度在考虑平衡、效率,或者说投入产出比 ROI。 如果处罚较少人和处罚较多人,从保护法益效果的角度看,没有明显的区别,那就应该当然只能处罚较少的人。 比如在张明楷教授的案例中,他认为: 所以张教授的刑法学结论就是,根据比例原则,我们不应当处罚这 1000 个购买者。 细心的朋友肯定发现了,在这个贩卖淫秽U盘的案例中有个明显的逻辑漏洞。 那就是,如果买卖淫秽U盘的行为,不是一个强迫行为,而是一个基于自由的交易,那其实这个交易过程,既没有侵犯双方的权利,也没有伤害他人。 那么这个交易过程到底侵犯了谁的权利、伤害了谁呢?如果找不到这个被侵犯人,那为什么要禁止这样的行为?禁止这样的行为,保护的是什么样的法益? 所以我们说,刑法学上的法益,和我们从经济学角度所理解的权利、利益,不是一回事。 于是他们对法益进行了分类,比如二分法可以分为公益和私益,三分法的话可以分为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和个人的法益。 买卖淫秽U盘的行为,如果找不到对个人法益的侵害,那一定在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中找到。 至此,如果熟悉自然权利,对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也有所了解的话,大概就能明白问题出在哪里了。 当然,刑法学的研究者们并不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他们把这个问题叫作「无被害人犯罪」。 没有被害人,但就是有罪。这种现象在文明未开化的古代非常常见,主要是出于宗教或者伦理上的原因。 比如无论是欧洲还是中国,或者今天某些国家,即便是双方自愿的通奸行为,也要受到统治者的严惩。 再比如婚前性行为、同性恋、色情文学、赌博、高利贷等等,还有曾经被美国宪法定为犯罪的酗酒行为。 以上这些,在有些国家已经不再是犯罪,而在有些国家仍然会面临非常重的处罚,因通奸被处死的新闻还是会偶尔见到。 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在刑法学理论界也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不知道你看完刑法学界的争论是什么感觉,反正给我的感觉就是,想要给一个无被害人的行为定罪,总是能找到的。 但想要给已经被定罪的行为非罪化,恐怕就非常困难。 美国历史上,把喝酒定罪了,后来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之后,好不容易才又把这项罪名去掉。 新中国历史上,自古有之低买高卖的倒爷行为,我们把它定为投机倒把罪,后来成为改革开放、市场发展的绊脚石,又好不容易才从刑法中去掉。 有些古老的罪名不再是犯罪,但那些老的倒是去掉了,新的罪名又冒出来。 比如环保、动保,不小心捉到个野味,吃了或者卖了都很危险。现在就更危险了。 就在前几年,有人掏个鸟窝被判刑 10 年半。(详情参阅今天两篇延伸阅读) 这样的案例有不少,我们还真不知道鸟窝案的受害人在哪里,到底伤害了什么样的法益。 人类文明整体在进步,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文明偶尔也是偶尔会开小差、会倒退的。 所以每当看到有些人动不动建议这个要入刑,那个要入刑,我真是建议他们应该深刻地理解一下李斯特那句名言: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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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受害者的犯罪
只处罚贩卖淫秽物品的这一个人,和同时处罚贩卖者及 1000 名购买者,这两种处罚方案在法益保护效果上,不会有明显的区别。尽管处罚 1000 名购买者或许能取得一点点法益保护的效果,但这种做法却制造了 1000 名犯罪者,严重限制了国民的行动自由,可以说得不偿失。
1、法益侵害说。代表人物日本大谷实教授,他从犯罪的本质——法益侵害出发,明确了无被害人犯罪的内涵,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不对法益产生侵害或危险的犯罪。换句话说,无被害人犯罪是专为保护那些法益不明确的社会关系而设立的犯罪。 2、自愿行为说。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他于 1965 年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舒尔认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如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 这些行为的「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相反他们认为双方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利益自愿交换者,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3、伦理保护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为保护基督教等宗教伦理、乃至道德观而设立的犯罪,如同性恋问题。 4、无直接被害人说(即社会被害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并非真的没有被害人,只是这些犯罪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显,大体上可以说是侵害了社会的法益。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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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Claude Monet,The 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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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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