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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闵案例丨管理人勤勉尽责努力提高清偿率 红旗电缆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

张云鹍 周邦伦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2023-04-07



2018年6月21日,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电缆”)破产案件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新闵所江净主任、破产清算与企业保护法律事务部部长张云鹍、副部长周邦伦、江滢律师、秘书丁芳律师、金颖律师、实习律师姚思芸参加了会议,张云鹍律师代表管理人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和各位债权人详细陈述了管理人的工作,周邦伦律师对债权分配方案进行解释说明。最终管理人的工作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高度认可,同时债权人会议也顺利通过了破产分配方案。至此,历时近四年的红旗电缆破产案件进入尾声,新闵所作为管理人将在执行完分配方案后卸任。

本案自2014年7月15日立案起,便预示着其坎坷命运。2014年7月15日,红旗电缆被青浦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而此时,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铁中院”)已经将红旗电缆的土地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的成交日在2014年7月21日,也正好是在当天,青浦法院将红旗公司进入破产的通知送达至广铁中院,广铁中院本应中止拍卖,但其以未收到青浦法院的通知为由,依然完成了土地拍卖。由此引发了红旗电缆破产管理人长达三年对土地拍卖款的追索。

在土地拍卖款的追索过程中,除了距离带来的破产管理成本的增加,广铁中院也并不愿意轻易将土地拍卖款直接支付给破产管理人,这给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了许多障碍。其中,深圳物润作为红旗电缆的债权人,同时又作为红旗电缆在广铁中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申请人,主张土地拍卖款应当是执行财产而非破产财产,向广铁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广铁中院不能直接将拍卖款转入破产管理人处。管理人得知该情况后,迅速告知青浦法院及各债权人,并向广铁中院书面提出异议,在2016年5月,由管理人负责人江净律师带领管理人成员一同到广铁中院参加了执行异议听证会,依法据理力争,但广铁中院仍在2016年5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认定红旗电缆土地拍卖价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广铁中院的行为无疑将使红旗电缆债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拍卖款不是破产财产,那么该笔拍卖款中的大部分将由深圳物润在其执行案件中获得清偿,再去除抵押债权部分,最后劳动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将无财产可分。

管理人在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管理人立即就广铁中院的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裁定并确认拍卖款为破产财产。同时,管理人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希望予以协调。通过管理人不遗余力地努力、沟通与协调,并且将相关法律依据与法律理论向广东高院进行阐述,广东高院最终以拍卖款属于破产财产为由,裁定广铁中院将部分拍卖款转至管理人账户,同时将深圳罗湖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款项退回至深圳罗湖法院处,由深圳罗湖法院依法处置。随后管理人依然不放弃任何希望,又反复与罗湖法院执行局联系,最终罗湖法院同意将剩余拍卖款,在扣除其执行费用后全部打入管理人处。

至此,管理人在接管本案三年多之后,终将红旗电缆的土地拍卖款追缴至管理人处,过程曲折复杂,阻碍重重,但管理人恪尽职守,不畏艰难,在青浦法院以及广大债权人的支持下,坚持不懈,终于将红旗电缆最重要的破产财产从广东追至上海,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在管理人接管红旗公司的整个过程中,除了向广铁中院追索土地拍卖款外,管理人还通过长达两年的诉讼,对红旗电缆为加松公司建造综合楼的建房款进行了追讨。为了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自行垫付诉讼费用,向加松公司主张权利,但一审法院驳回了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但管理人并未放弃任何希望,冒着垫付的诉讼费用可能“打水漂”的风险,继续垫付诉讼费用,将本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管理人的大部分诉求,管理人又为红旗电缆追回了部分建房款。

与此同时,管理人还处理了四家债权人私拉红旗电缆钢材的问题,通过直接减扣四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使得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高了约0.4%。另外还正确地确认了抵押债权的金额,最终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0提升到6.92%。

在红旗电缆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始终秉承依法履职,恪尽职守,为债权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断克服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在此过程中新闵所的管理人团队也在不断超越自我,超越过去,这才使本案有了一个相对完满的结局。作为上海高院入围的第一批破产管理人,新闵所始终坚信,认真做事才是破产管理人应有的姿态和形象,通过十几年数十个案件的历练和积累,不断为成为上海破产管理人中的优秀、精英团队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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