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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闵调解丨律师调解出台方案 新闵调解先行先试——新闵律师解读《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号76日消息,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本市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该项工作的开展,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决定,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现笔者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基本框架及重点内容等,具体分析如下:



1《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律师参与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对律师调解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该《意见》发布后,四川、安徽等试点省市陆续出台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于2018年6月7日正式向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印发《实施意见》,旨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司法部、市司法局、区司法局领导来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调研律师调解


2《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

《实施方案》全文共九条。


第一条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条为试点范围,明确在全市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


第三条为律师调解组织,对律师调解组织的设立形式、工作职责做出规定;


第四条为律师调解名册,确定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及律师列入调解名册的具体条件、程序等;


第五条为律师调解程序,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法院、当事人等委托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为律师调解费用,对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安排;


第七条为律师调解协议,对律师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等予以明确;


第八条为监督指导,确定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作用等内容;


第九条为附则,对实施效力予以明确。



3《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

1. 关于律师调解的工作模式

根据《实施方案》第三条的规定,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分为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工作室两种形式,具体包括:1、上海市司法局指导上海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2、各区司法局依托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3、各区司法局指导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4、各区司法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律师调解中心;5、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纠纷双方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调解申请,或者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委托的调解案件。


2. 关于律师调解名册的确定

《实施方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均应在律师调解名册中选定律师进行调解。而市级律师调解名册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区级律师调解名册由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法院确定。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列入律师调解名册,应符合下列条件:1、成立满10年;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3、执业律师20人以上,并有职业经历超过10年的律师10人以上;4、未收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列入律师调解名册,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1、执业经历满10年;2、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3、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已获批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列入律师调解名册,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1、执业经历满5年;2、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 关于律师调解的受案范围

《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律师调解可以接受法院、当事人、党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单位或组织的委托,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4. 关于律师调解的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律师调解费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2、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按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收取费用,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3、根据前三种工作模式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中心的调解案件,一方当事人为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相关补贴标准支付;4、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5. 关于律师调解协议的履行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引导纠纷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支付令。而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对《实施方案》的思考

1. 应当充分重视目前已经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

据了解,在该《实施意见》出台前,上海市已经存在一批律师为主体的调解工作机构,且这批律师调解机构已经具备资深的调解律师队伍和相当成熟的调解经验。其中,就包括像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这样的民非企性质律师调解组织。根据《实施意见》新闵调解所的调解律师名单中,执业5年以上的调解律师可以直接并入律师调解名册。


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是2005年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经区司法局批准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目前,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已经与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诉中律师调解的试验,具体为法院在庭审调查结束后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调解,如双方同意调解,就通过委托书的方式,委托律师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样,新闵调解事务所也与相关法院就委托律师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执行调解、刑事执行调解进行了协商与沟通,法院与法官均非常有意向进行先行先试,而且己进行先行先试,如涉法涉诉的申诉过程中的律师调解;诉讼中的委托律师调解;诉前的律师调解与司法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调解并经司法确认,如信访矛盾化解、五违四必整治中矛盾化解;区级人民调解委托的律师调解;劳动监察、总工会委托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等律师调解。因此,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应当充分重视像新闵调解事务所这样律师调解经验成熟的律师调解组织进行先行先试,尽快发挥律师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而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对此,也已经依托新闵律师事务所作好了充足的人才准备、思想准备以及基金准备。



2. 对律师调解工作开展意义的思考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全国有36.5万余职业律师,2.7万余家律所,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一支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力量。律师加入调解员队伍,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又打开了“一扇门”,有助于纠纷的合理分流和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缓解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持续增长的诉讼案件量之间的矛盾,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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