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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故丨裘錫圭:關於石鼓文的時代問題(下)

裘錫圭 古文字微刊 2020-01-01

唐蘭先生的《石鼓文刻於秦靈公三年考》已收入《唐蘭全集(二)》第717—740頁;《石鼓年代考》收入《唐蘭全集(三)》第1017—104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



古文字學家唐蘭對石鼓文作了深入的研究。他在1947年發表了《石鼓文刻於秦靈公三年考》(上海《申報》1947年12月6日、13日),主張石鼓文爲靈公三年(公元前422)作吳陽上下畤時所刻。1958年又發表《石鼓年代考》(《故宫博物院院刊》1958年1期,文物出版社。下文簡稱“年代考”),把石鼓年代改定爲秦獻公十一年(公元前374)。

 

唐氏從多方面論證石鼓時代早不到春秋時期,而只能屬於戰國時期。他所舉的證據,以詞彙、字形和字體風格方面的爲最重要。下面據《年代考》加以介紹。

 

在字體風格方面,唐氏除祖述《籀史》之說外,還將石鼓文與秦公篕銘作了相當詳細的比較。他說:


……象秦公簋所重出的(引者按:指簋與石鼓共有之字)“公”、“不”、 “受”、“又”、“之”、“天”、“事”、“余”、“帥”、“是”、“乍”、“以”、“各”、“多”、“竈”、“方”等十六字以及其它偏旁相同的字,除了書法大致近似外,石鼓就比較方整,大小匀稱,布局緊密板滞,遠不如秦公簋的自然。象“碩”字偏旁的“頁”,寫作,末筆的詰曲,秦公簋就不這樣;“禽”字下半的“”末筆向外,秦公簋向内;“竈”字所从的“穴”,已作,秦公簋還作,都是石鼓晚於秦公簋的鐵證。“舟”字右邊一筆上面弧形特別長,“轡”字所从的“”,作不作,从“食”、从“皀”等字的末筆都是如此(引者按:下引馬幾道《秦石鼓》348頁指出,從銅器銘文看,本作的“皀”變作,是七世紀之後發生的現象);“”字所从的“多”作不作,末筆曳長了,這些寫法在春秋時代都是看不見的(引者按:此語與事實有出入,如“皀”字末筆的那種寫法就已見於春秋晚期銅器,看《金文編》359頁所收王孫鐘等“”字)。而象“爲”字之類,跟秦始皇刻石和陶量却特別相似(引者按:此語亦與事實有出入。商鞅量“爲”字的寫法與秦始皇刻石和陶量相似,石鼓文的“爲”字的寫法顯然比它們古,參看下引拙著《文字學概要》65頁),可見石鼓時代決在春秋以後。(《年代考》10頁)

 

在字形方面,唐氏所舉之例中比較重要的,是“四”字和偏旁“亘”。關於“四”字,他說:

 

“四”字春秋時一般作“”,齊國從國差(公元前589年前後)一直到陳侯午錞(公元前361)都還用“”字。……秦國的秦公鐘、秦公簋(公元前 576—537。引者按:唐氏以秦公鐘、簋爲秦景公器)也都用“”字,而石鼓文却不只一次用“四”字,它的年代,顯然不能在秦公鐘、秦公簋之前。

......

 在金文裏最早把“四”作數目字用的是吳國的者減鐘(引者按:此説因新資料的發现已需糾正。春秋前期的曾子斿鼎已有“四國”之文,見《文物》1964年7期圖版貳·2及同期10頁馬承源文)……者減鐘的時代應該在公元前548年,諸樊死的前後。……由此可見公元前548年前後吳國已用“四”字而秦國還用“”字,戰國時期,一般已用“四”字,但齊國還用“”字(公元前361),石鼓既爲秦物,應該屬於戰國時期是無疑的。(同上9頁)


關於“亘”旁,他說:

 

“宣”字見虢季子白盤,在秦公簋的“”字偏旁裏,還象回紋,但石鼓作已失了回旋的形象,詛楚文就干脆寫作了。……可以證明石鼓是很晚的作品。(同上10頁)

 

在詞彙方面,唐氏的主要證據是第一人稱代詞“吾”和語助詞“殹”。關於“吾”,他指出:在金文中,春秋末的銘文才用與“吾”通的爲第一人稱代詞。在古書中,《尚書》和《詩經》都還沒有用“吾”字,“春秋末葉以後的《儀禮》、《論語》、《墨子》、《左傳》、《孟子》等”才常用“吾”字,“向上去,只有《周易》裏有過一個‘吾’字,中孚九二‘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他認爲“爻辭來源是很古的,但它的寫定,顯然在春秋末年,那末,它的有‘吾’字,正如《尚書》、《詩經》用‘予’字一樣,是受時代影響的緣故”。因此他認爲石鼓文用“吾”爲第一人稱代詞,是石鼓文晚出的證據。他說:

 

石鼓文裏的第一人稱代名詞跟甲骨、金文、《尚書》、《詩經》裏的系統有顯著的不同,它有兩個“余”字,兩個“我”字,十四個“”字,這是一個新的現象。“朕”字消失了,而新加入一個“”字,這個字雖然跟春秋末年金文的“”或“”相通,但在人稱代名詞方面寫這個字,石鼓是最早的,詛楚文簡化爲“”,小篆更簡化爲“吾”。

……齊靈公時代的叔夷鐘(公元前581—前554),秦景公時代的秦公鐘、秦公簋(公元前576—前537),越王勾踐十九年的者鐘(公元前478)等都還用“朕”字,但齊國的用“”字,秦國的石鼓用“”字,不可能早於叔夷鐘,石鼓當然也不可能早於秦公鐘、秦公簋。石鼓的“”最繁複,詛楚文(公元前310。引者按:唐氏認爲詛楚文刻於秦武王元年,一般認爲刻於惠文王後元十二年或十三年,即公元前313或312年)的“”簡單了,小篆的“吾”更簡單了……可見石鼓應在秦公簋之後,詛楚文之前(公元前537—前310)。 (同上8頁)

 

關於“殹”,他說:


語尾助詞的“也”字,在《詩經》裏已經很多,但是在春秋時代金文裏還没有見過(引者按:很多學者釋春秋時代的䜌書缶銘中“書”下一字爲“也”),石鼓兩見“殹”字,鄭樵舉詛楚文和平陽斤都有“殹”字(引者按:鄭樵未舉詛楚文),證明石鼓是秦物是正確的。近代出土的新郪虎符也有“殹”字,詛楚文爲公元前310年,新郪虎符約公元前230—前221年,平陽斤爲公元前221年,石鼓的時代和這些器物應該是很接近的。(同上8頁)

 

此外,唐氏還把《鑾車》石“□如虎”的“”讀爲人稱代詞“予”,用作“新的語彙”的例證(同上8頁)。這種讀法恐不可信(參看下引陳昭容文1102頁)。即使可信,由於用作人稱代詞的“予”只是“余”的一種異寫,充其量也只能看作新的字形而不能看作“新的語彙”。

 

唐氏在《年代考》中,認爲石鼓文刻於周太史儋見秦獻公之年,即獻公十一年(前374),比他原來所定的靈公三年推遲了四十八年。唐氏承認石鼓文的“嗣王”應指嗣位不久的周天子,獻公十一年相當於周烈王二年,他認爲這一年烈王“還可以稱嗣王”(《年代考》18頁。郭沫若在《石鼓文研究》三版小引中引唐氏此語,在“還可以”三字旁加著重點,並說唐氏“其自信似尚未堅”,見《郭沫若全集•考古編9》6頁)。靈公三年說曾得到蘇瑩輝、那志良等學者的贊同(蘇瑩輝《石鼓文刻於秦靈公三年說補正》,《大陸雜志》5卷12期,1952。那志良《石鼓通考》67頁,臺北,1958),獻公十一年說則少見有人贊同。

 

 

1961年,段颺發表《論石鼓乃秦德公時遺物及其他——讀郭沫若同志〈石鼓文研究〉後》(《學術月刊》1961年9期),主張石鼓爲秦德公元年(公元前677)徙都於雍時所立。他指出德公元年正是周僖(釐)王崩周惠王嗣位之年,認爲石鼓文的“天子”“嗣王”是指周惠王的(41頁)。戴君仁在《重論石鼓的時代》一文中,也主張石鼓爲德公元年雍城初建時所刻置(《大陸雜志》26卷7期211頁,1963)。

 

1981年,李仲操發表《石鼓最初所在地及其刻石年代》(《考古與文物》1981年2期),認爲石鼓最初所在地是陳倉(83—84頁),石鼓文爲秦宣公四年(公元前672)作密畤於陳倉北阪時所刻(密畤所在地係據《水經注》)。他說:

 

秦宣公元年冬季,周天子因“五人作亂”出奔鄭國,此時“五人”立子穨爲王。至秦宣公三年,即周惠王四年夏四月,周天子在鄭與虢君的援助下復國。此事後,約數月時間,秦宣公即來陳倉北阪作密畤祠青帝。而《石鼓•而師篇》有“天子□來,嗣王□□,故我來□。”顯然與上述事實吻合。故鼓文“天子”當指周之惠王;“嗣王”當指周之王子穨;“故我來□”爲秦宣公述自己的活動。(85頁)

 

同年,韓偉發表《北園地望及石鼓詩之年代小議》(《考古與文物》1981年4期),提出了武公說。他根據位於秦都雍城以南的鳳翔高莊秦墓出土刻有“北園王氏”“北園吕氏”等文字的陶缶的事實,並參照雍城周圍地勢,認爲《秦風•駟驖》所說的“北園”,亦即石鼓詩所咏的園囿,就在雍城南面“後來稱爲三畤原的地方”,最初當因其地在秦寧公所徙都的平陽(今陽平)之北而得名(92頁)。他還認爲北園的範圍當包括部分原來屬於西虢的土地,只有在秦武公十一年(公元前687)滅小虢後,才能在此修造園囿,“武公伐彭戲邽冀諸戎,把秦的勢力向東推進到關中中部,勵精圖治,武功顯赫,所以石鼓詩及駟驖三章均可能是武公時代的産物”(93頁)。

 

1984年,李學勤發表專著《東周與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出版),第十四章《秦》談到了石鼓文,認爲“石鼓大約爲春秋中晚期的作品”(186頁)。他同意唐蘭石鼓晚於秦公簋的意見。秦公簋的時代,他先定爲秦成公(公元前663—前660), 後來在1989年發表於《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總13、14期上的《秦公簋年代的再推定》中,改定爲秦穆公(公元前659—前621),所定時代較一般所定爲早。所以他認爲石鼓文的時代有可能早到春秋中期。

 

1988年,美國學者馬幾道(GilbertL. Mattos)發表專著《秦石鼓》(The Stone Drums of CH’IN,《華裔學志叢書》第19種)。他把石鼓文的字形跟秦武公鐘、秦公簋、詛楚文和小篆的字形作了相當全面的對比。根據這些研究,並考慮到周代字形一般的發展變化,他同意唐蘭石鼓文的時代在秦公簋和詛楚文之間的意見,但認爲唐蘭把石鼓定爲秦獻公物,時間過晚。他在《秦石鼓》的《石鼓的時代》章《從石鼓文與其他銘刻的關係看石鼓時代》節的末尾說,石鼓文時代“在秦公簋之後,但明顯早於詛楚文……總之,從它們的字體的角度來看,十個石鼓大概刻於前六至五世紀間的某個時間”(363頁。馬幾道以秦公簋爲桓公器,見96-97頁)。在全書結語之末又說:“結合石鼓文的語言和字體的早期和晚期特徵來看,並考慮到在中國刻石的風氣似乎出現得比較晚,我們傾向於把石鼓時代定於前五世紀。”(369頁)

 

1993年,陳昭容發表《秦公簋的時代問題:兼論石鼓文的相對年代》(《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六十四本四分),認爲研究石鼓文時代,以根據語彙發展、文字演變的綫索來進行考訂的方法爲較優;並著重討論了把這種方法使用得比較充分的唐蘭的《石鼓年代考》的是與非。她指出《年代考》中提出的關於石鼓時代的論證,除語彙、文字方面的以外,都缺乏說服力(1094—1096頁);而語彙、文字方面的證據也只“足以支持石鼓文不早於春秋晚期的觀點,但不足以導致石鼓成於戰國中葉的結論”(1104頁)。因此她跟馬幾道一樣,同意唐蘭“把石鼓文的相對年代定在秦公簋(公元前576—前537)之後,詛楚文(公元前312)之前”(1104頁),但不同意他把石鼓時代拉後到戰國中期。她的結論是:“石鼓文的製作應稍晚於秦公簋,早於詛楚文(公元前312),更具體的年代宜在春秋晚期到戰國早期之間,距秦公簋近些,離詛楚文遠些。以目前的條件,尚不足爲石鼓訂出絶對年代。”(1106頁)

 

 

以上介紹了各家對石鼓文時代的意見,下面談談我們的看法。


從研究方法來看,晚清以來討論石鼓文時代的學者,主要可以分成兩派:一派著重通過石鼓文内容與歷史記載的對照以確定其時代。一派著重於研究石鼓文的字體的時代特徵,也就是依據石鼓文的字形和字體風格等所表現的時代性以確定其時代。前一派有震鈞、郭沫若、段颺、李仲操、韓偉等人。後一派有吳大澂、羅君惕、馬幾道、陳昭容等人。馬衡、唐蘭可以認爲是兩種方法並重的。


上述後一派學者中,馬幾道和陳昭容的研究比較細緻,也比較科學;二人的研究結果幾乎完全相同。我在拙著《文字學概要》中談到石鼓文時代時說:“從字體上看,石鼓文似乎不會早於春秋晚期,也不會晚於戰國早期,大體上可以看作春秋戰國間的秦國文字。”(59頁,商務印書館,1988)跟他們的意見相合。可以說,如果客觀地研究石鼓文的字體,必然會得出這樣的結論。

 

上述第一派學者主張的襄公、文公、武公、德公、宣公諸說以及馬衡主張的穆公說,其時代都早於春秋晚期,與石鼓文字體不合。

 

唐蘭是最早深入地研究石鼓文字體的時代性的學者,在這方面有不少精闢的見解。可惜他爲了要找出石鼓文的絶對年代,不得不比附史實,以致把石鼓文的時代定得過晚。他第一次所定的靈公三年,是在戰國早期的範圍之內的;但從石鼓文的時代應離秦公簋較近離詛楚文較遠的觀點來看,似仍嫌稍遲了一些。至於第二次所定的獻公十一年,就顯然太晚了。鄭樵、羅君惕等把石鼓文時代定得更晚,都是不可信的。

 

按照石鼓文稱“天子”“嗣王”等內容來看,其年代必須合乎兩個條件:一、在當時秦與周應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二、當時的周王應該剛即位不久。郭沫若主要就是根據這兩點把石鼓文的年代定爲襄公八年的。可是在馬幾道、陳昭容所定的石鼓文時代的範圍内,却很難找到同時合乎這兩個條件的年份,所以他們都認爲目前還無法確定石鼓文的絶對年代。

 

平心而論,如果撇開字體的時代性不論,郭沫若的襄公說是相當合理的(他認爲“其奔其敔……”指攻戎救周,則不一定正確)。其他關於石鼓文絶對年代的說法,都難以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如德公說就只能滿足後一個條件,因爲史書中毫無德公時周、秦發生關係的記載。又如主張宣公說者,不但不能舉出當時周、秦發生關係的歷史記載;而且既認爲秦公當時站在周惠王一邊,又說鼓文的“嗣王”指作亂的王子穨,也是不合理的。唐蘭認爲周烈王二年還可以稱嗣王,也顯然很牽强。然而襄公八年在春秋之初,襄公說比其他各說更不能與石鼓文的字體相合。主張襄公十年說的張光遠,曾談到石鼓文的字體。但是他顯然是先有了石鼓詩應爲襄公時所作的看法,然後再去找字體上的證據的。他只指出石鼓文中有寫法古老的字形,却不管那些顯然很晚的字形。這是不合理的。就跟考古學遺跡的斷代必須以所包含的時代最晚的遺物爲根據一樣,石鼓文的時代也應該根據時代特徵最晚的字形來斷定(參看馬幾道《秦石鼓》355—356頁)。

 

總之,關於石鼓文的時代,直到目前還沒有出現一種既能很好照顧其内容,又能很好照顧到其字體的說法。爲了解決内容與字體的矛盾,有必要强調指出羅君惕關於石鼓文時代的意見裏的一個合理因素。羅氏所定的時代雖然不足信,他所提出的石鼓所刻之詩是早於刻石時代的作品的想法,却十分具有啓發性。按照這種思路,我們完全可以把郭沫若的意見跟馬幾道、陳昭容的意見統一起來。

 

春秋晚期或戰國早期的秦國統治者,爲了宣揚秦的受命之君襄公的業績,完全有可能在雍都南郊祭上帝的地方,把襄公時所作的紀功、紀游之詩刻在石碣上。說不定當時就是爲了以襄公配享上帝而刻石鼓詩的。石鼓詩的寫作年份,既有可能如郭沫若所說,就在送平王東遷而歸的襄公八年;也有可能如張光遠所說,是在稍後一些的年份(但不一定是襄公十年)。因爲在稍後一些的年份追述八年之事,對平王仍可用嗣王之稱。至於刻石的具體年份,目前仍難以推測。石鼓刻於靈公三年作吳陽上下畤之時的可能性,似乎不能完全排除。但石鼓之刻決不會再晚於此年。

 

襄公說最受人詬病的一點,就是襄公所作的西畤實際上並不在雍南(郭氏所引的《括地志》實不可信,參看《年代考》12頁)。既知作詩與刻石不在一時,這一點就不能用作石鼓詩作於襄公說的反證了。從這種觀點來看,從字形和字體風格方面提出來的石鼓文晚出的證據,也已不能成爲這一說的反證。但是對於唐蘭提出的詞彙方面的證據,還需要略爲說幾句。

 

先說“吾”。童書業在唐氏發表《石鼓文刻於秦靈公三年考》之後不久所寫的反駁文章裏,就已經指出,《尚書•微子》說“吾家耄遜于荒”,《周易•中孚•九二》說“吾與爾靡之”,可見“吾”開始用作第一人稱代詞的時代比唐氏所說的早(《論石鼓文的時代再質唐蘭先生》,《中央日報》1948年4月《文物周刊》77期)。郭沫若在《石鼓文研究》一書的《重印弁言》中也說:“《易經•中孚》九二‘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已有吾字。《易經》成書雖甚晚,然此爻辭則採自民歌,爲時當頗古。吾卬乃陰陽對轉,《邶風·匏有苦葉》,《毛傳》以爲刺衛宣公,詩中三見卬字,均作爲我字用。是則吾卬殆古時民間俗語,故於民歌民風中見之。《石鼓文》作者採用俗語,故首於貴族詩歌中使用字。”(《郭沫若全集•考古編9》12頁)這些意見是有道理的。唐蘭在《年代考》中爲了維護他關於“吾”的說法,以《周易》爻辭寫定時代較晚,出現“吾”字“是受時代影響的緣故”來作解釋(已見上引)。如果這種說法能够成立,別人也可以說,襄公之詩刻在石鼓上的時代較晚,出現“吾”字“是受時代影響的緣故”。

 

再說“殹”。秦國的“殹”與他國的助詞“也”相當。既然“語尾助詞的‘也’字,在《詩經》裏已經很多”(《年代考》中語,已見上引);在襄公的詩裏出現“殹”字,也就不足爲奇了。至於秦公鐘、簋等未用“殹”字,是文章體裁使然,不足以證明當時秦人尚未使用“殹”字。所以唐氏提出的詞彙方面的證據,也不能用作石鼓詩作於襄公說的反證。

 

總之,我們初步認爲石鼓文是春秋晚期或戰國早期,也可以說是前5世紀(如認爲秦公簋非景公器,而是桓公或共公器,便可以說前6世紀晚期至前5世紀晚期之間)的秦人所刻的、秦襄公時代的一組詩。這當然只是一種假設。希望這種假設的提出,對石鼓文時代的研究多少能起一些促進作用。


【編按:作者後來相信石鼓文作於春秋中晚期之際說,參看本書所收《〈石鼓文整理研究〉序》。】

 

1995年1月27日寫畢



原载《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5年1期,今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307—319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年。



微刊小編:徐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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