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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消法》保护?




老刘,最近怎么老是见你到处买东西呢?而且买的东西质量都不咋的!

这你就不知道了吧!我这是“知假买假”,这样就可以获得商家的更多赔偿啦!


按理说,消费者不慎买到假货是可以直接向商家索赔的。但是,如果是消费者知假买假呢?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又是否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呢?



消委君带大家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刘某在超市以26.8元价格购买实业公司生产的染发品一盒,事后以外包装上“行业率先”“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等标注夸大宣传,要求赔偿500元。实业公司以刘某多次购买该系列产品并投诉、诉讼为由,主张其非消费者。刘某亦称“制止违法欺诈”系其“生活内容之一”。


那么,实业公司对刘某“非消费者”行为的起诉,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


相关法律法规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刘某购买涉案产品前,已购买涉案产品系列,且以产品包装上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刘某购买涉案产品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相关法律法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适用以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为前提条件,化妆品虽可参照适用,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涉案产品标识即使存在夸大宣传等瑕疵,亦不足以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二者不能等同。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知假买假虽不影响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符合生活消费这一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因此,其权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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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闻网 佛山消委会编辑整理

来源:审判研究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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