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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更灵活、价格更透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佛山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准备入手新车的小伙伴们有福啦!《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有望解决一直以来的汽车消费难点问题, 以后消费者可以放心买车啦! 



一直以来,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处于弱势方,经常出现经销商推萎责任、抵押汽车合格证无法上牌、捆绑销售、随意违约加价等消费问题。


那么,新政策实施后,能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呢?


明确售后服务责任主体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汽车品牌销售单一授权的传统销售模式,消费者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买到车,但如何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主体呢?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此外,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授权经销商的汽车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可以通过厂家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则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并书面告知消费者。


明确合格证须随车交付

保障消费者的所有权


汽车经销商用车辆合格证在银行抵押贷款付购车款,车卖出后再去银行解除抵押赎回车辆合格证,但如果经销商挪用消费者购车款而不能赎回合格证,消费者就无法正常上牌照享有汽车所有权。这是行业内多年的潜规则,也是汽车维权的难点。



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汽车合格证等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这是给消费者一种法律上的保障,防止经销商随意将汽车合格证拿去银行抵押。


明确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经销商通常要求同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购买保险、汽车用品等“一条龙包办”的服务现象,且这些消费项目产生的费用明显大于消费者自己去办的成本,消费者为了尽快拿到车也没得选择,只能默认经销商的做法。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明确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遇到汽车销售旺季或者新上市的时尚车型,往往成为经销商的优势。有些汽车商家利用车主急以提车的心理和市场优势地位,不全面及时履行购车合同,通过更改车型、加价提车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突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说明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视。


新法实施可能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药到病除”,但从整体来看,不但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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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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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闻网 佛山消委会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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