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分析丨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售卖?消费者可索要十倍赔偿


我们中国人讲究药食同源,但不等于药食混食。随着大家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商家往往会利用这一心理将非食品的原料添加至食品进行销售。


但消委君提醒商家,药品和食品显然是有不同的性状,一经非法添加就可能改变食品性质,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那么,对于商家将非食品的原料添加至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法律又是如何判定的呢?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回顾


2015年,李某通过淘宝花1245元购买生物公司生产、销售的三花茶,并以其中含有月季花、导致其腹泻等症状为由,诉请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


➤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该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月季花不属于该类药食同源物质


本案中,月季花被列入《药典》,属于药品;原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未包括月季花。即言,月季花不属于该类药食同源物质。


故生物公司生产销售的三花茶中添加了单纯属于药品的月季花,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 月季花应适用于有专门疾病的特定人群


月季花作为单纯药品,应适用于有专门疾病的特定人群,被普通消费者饮用或食用后,显然具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险。


故应将该三花茶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140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生物公司退还李某货款1245元,并10倍赔偿李某12,450万元。


因此,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了并非药食同源的、单纯属于中药材的物质,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起诉生产商、要求10倍赔偿,法院是应予支持。



猜你还想看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

P.S.更多消费维权资讯尽在消委君的手机网里面哦!


佛山新闻网 佛山消委会编辑整理

来源: 审判研究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