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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价跟促销过后价格没两样?法院这样判决大快人心丨案例分析



“最后一天,最后一天,只要**元,明天来了就不是这个价钱了……”但其实每天都是这个价钱!小伙伴们, 你们被这样的活动套路过吗?你会维权吗?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15年7月31日,何某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中,看到宣传索尼牌液晶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遂购买该电视一台并支付货款5099元。后由某电商公司送货上门,并向何某开具发票。



数天后,何某发现该网络购物平台中仍在宣传该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由于该宣传用语违反《价格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何某认为:


某电商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发布虚假降价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构成消费欺诈;某网络公司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则抗辩称,涉案电视的性能、功能与网页中宣传的一致,涉案电视也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何某的行为。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某电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中连续6天宣传“抄底价最后一天”,应认定某电商公司在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的行为。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应当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某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某电商公司向何某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某网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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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编辑:佛山新闻网 黄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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