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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很“霸道”!来看看这两个典型案例!丨提醒


健身先办张卡

美容剪发先充值

学跳舞学外语先给钱……

预付式消费无处不在!


看似优惠的预付式消费,说多都是泪——商家跑路、虚假宣传、货不对板……日前,广东省消委会发布了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来看看应该如何正确消费?


//舞蹈室“易主”不肯退费//


2018年,梅州兴宁市多位消费者分别与当地某舞社达成舞蹈培训协议,协议形式分为月卡、年卡、高级班、教练班会员制,预付学费1200至17800元不等。2019年3月该舞社突然在学员群里公告停止办学,要求学员到另一个舞社继续学习,由于更换的舞社距离较远且课时不合适,多位消费者与舞社负责人协商,希望退回剩余学费,但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得向梅州兴宁市消委会求助。


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舞社负责人最终同意退款,23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合计挽回经济损失近4万元。


--省消委会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与舞社达成培训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舞社本应履行授课的责任和义务,但却单方面宣布停业,且要求消费者转去另一舞社学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舞社应退还消费者的预付剩余学费,依法承担责任。


//会员卡被限制使用//


2018年12月,肇庆市端州区消费者区先生在某美容中心办理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会员卡,期间正常消费两次。但2019年1月21日前往该店消费时,却被告知过年前不能使用会员卡消费,必须支付现金。区先生认为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会员卡使用限制,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


于是区先生投诉至端州区消委会,希望美容中心能够退回余款。端州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积极开展调查调解,最终美容中心同意退还卡内余额,案件调解成功。


--省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商家若对于其会员卡的使用有特殊或者限制规定时,应当要事先告知。


本案中,美容中心并未告知消费者会员卡的使用限制,此行为明显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此同时,会员卡的使用限制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美容中心应以显著方式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如未履行,该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消费者可以不受该条款限制。


//省消委会:不要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预付式消费虽然可以让消费者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便利,但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付款后便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消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必须注意


1

理性消费,办理预付卡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不要因被商家的推销所诱惑而盲目充值大笔金额;

2

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遇到不公平条款时应及时提出质疑,不要草率签字;

3

在消费后及时索要票据和发票,多采用书面记录、录像、录音等多种方式留存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


佛山市消委会建议:预付式消费,包括线上购买的优惠券、线下购买的消费卡,都属于私有财产,不能因过期而被“没收”!在预付款前要注意格式合同或者卡背面的条款,对排除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商家义务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尽量争取到“随时退款”的约定,并明确退款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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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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