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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采购装修材料,竟被签为“代理”!
案例回顾
吴先生因为一个装修项目,2019年8月25日经对佛山某装饰材料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吴先生认可该装饰材料公司提出的报价。2020年6月4日,该装饰材料公司要求吴先生支付意向金才同意派人到工程施工地点实地测量场地尺寸以确定采购数量,吴先生支付意向金6800元后,该装饰材料公司指派了员工张峰与吴先生对接合同细节,但按代理产品的形式与吴先生洽谈。
2020年6月30日,该装饰材料公司张峰邮寄吴先生空白的《代理产品销售合同》,吴先生提出质疑不同意签署空白合同,张峰解释说因吴还没有支付全额价款所以合同空白处公司无法填写,要吴先生先签名邮寄给公司,公司在空白处填写好后他会将内容拍照微信发给吴先生确认,吴先生确认后他才将正式合同盖章邮寄给吴先生。基于信任吴先生便于收到空白合同当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并寄回给该装饰材料公司。
吴先生还没收到填好盖公章的合同,该装饰材料公司就催促支付进货定金68800元以及品牌服务费8000元,2020年7月2日吴先生向该装饰材料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7万元整。7月3日,张峰在没有通过微信与吴先生核对空白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直接将空白合同填好盖公章邮寄给吴先生。
案例分析
尤其案涉合同第三条“3-5、乙方同意进货按相应级别价以15%的形式在进货中抵扣上述进货定金及活动支持补贴。”,该条款既是留空(15%处是留空)条款,又是格式条款,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吴先生的利益。如适用该条款,则吴先生支付的68800元定金是用于抵扣该装饰材料公司给的15%折扣,如此则还需要在该装饰材料公司以原价购买将近45.8万元的货后才能用完68800元,显然与吴先生购买装修材料,已付定金冲抵货款的初衷不符。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吴先生因采购需求欲签订买卖合同,在该装饰材料公司误导下与其签订代理产品销售合同,且该装饰材料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诱导欺诈吴先生签订该装饰材料公司拟定的格式空白合同,使吴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案涉合同,吴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者撤销案涉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该装饰材料公司收取吴先生的相关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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