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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下架!这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有你在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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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湿霜、爽身粉、祛痘液……

这些生活常用的化妆品是否真的安全?


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出:


这5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

标示为云南木源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本草秀复祛痘原液二号1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

标示为广州莎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德生源育发健发养发液1批次养发/育发类产品

标示为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采媚芦荟保湿霜(高度保湿)1批次保湿护肤类产品

标示为广州名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瑞儿婴儿松花玉米爽身粉等2批次爽身粉


(详情见以下图表)↓↓↓


上述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云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云南、北京、广西、天津、江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法律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委君告诉你
如果买到上述商品
可以凭借小票等购买依据

及时联系商家进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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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财经
编辑:陈彦宋校审:区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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