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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 宠物寄养 宠物店需承担哪些责任?

佛山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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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消费者反映,自己因出差而寄养在宠物店的英国短毛猫跑丢了,而消费者又没有与宠物店签订协议,那么宠物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赔偿消费者哪些部分呢?



消委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杨柏华律师分析:本案中宠物店寄养系服务合同,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寄养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消费者将其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内,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宠物寄养服务并收取寄养费用,双方构成服务合同。


宠物店接收宠物后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防止宠物发生意外,现消费者的的宠物在寄养期间遭受事故,宠物店未能尽到保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宠物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双方没有约定的,宠物店应赔偿消费者因故造成的损失,如丢失的,应赔偿消费者该宠物的市价或者双方协商赔偿同种幼宠等。




宠物在寄养中出事故

导致丢失或死亡的

消费者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宠物不同于一般财产,其具有生命特征,长期饲养会与饲养人之间建立亲密关系,成为饲养人的情感寄托,成为具人格意义的特定物品,宠物的死亡对饲养人的确会产生损失之外的情感创伤,宠物店应当适当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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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陈彦宋
校审:区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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