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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违法,最高可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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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阳台”

“10万业主入住…超65万地铁客流”

“我们的项目是最具区域代表性的”

……

这样的广告你是不是也经常看到


吹牛吹上天

小心适得其反哦~

来看看

成都市场监管近期查处一批

房地产违法广告典型案列

↓↓↓


看到的广告上面明明写的是“买房子送花园”“买房子送阳台”,实际验收时阳台却“变成蝴蝶飞走了”......


还有在广告中夸大数据、无法证实真实性的:“10万业主入住…超65万地铁客流”;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这样发布广告也是违法的~


案例1
崇州市崇中展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广告
  • 发布媒介:印刷品

  • 当事人在“南城星汇商品楼”项目宣传中针对C3户型使用“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等内容,针对C1和C2户型,使用红色虚线标注为全赠送面积,但上述“生活阳台以及全赠送面积”在实际验收时均为空洞,未按照设计及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案例2
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 发布媒介:印刷品、互联网

  • 当事人在佳乐国际城“夏宫故事”项目宣传中使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该项目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含有“景观电梯入户纵享园林的归家之美”“一梯两户景观电梯入户 豪华入户大堂”“三层中空玻璃配合断桥铝合金门窗”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1月,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案例3
舜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 发布媒介:印刷品

  • 当事人在 “山河峯荟”项目宣传中使用“金融城门户,南三环正街”“约10万业主入住,约20万方城市街区…”“禹洲集团,香港上市领军企业”“约10万人潮,催生财富裂变”“商务人潮,金融城商务人群中芯,逾千家企业消费需求旺盛”“超65万地铁客流”“约7800学府人潮”等内容,且无法核实宣传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案例4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 发布媒介:电子屏

  • 当事人在 “中州锦城湖岸”项目宣传中使用“中洲控股(成都)落位城市核心地段,占据城市顶级资源”“打造深入自然景观的最具区域代表性的高品质范本项目”“而作为主城内锦城湖区最后的临湖地块,中洲·锦城湖岸得天独厚”“汇集全球顶配繁华,诠释西部层峰生活”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其使用的“全球80%豪宅临湖而居”“临湖价值高于城市居所约5倍”等内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最后提醒

违法广告的“牛皮"

总会有被戳穿的时候

诚信才是最好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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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编辑:陈彦宋
校审:区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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