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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 母亲节都过完了,预定的鲜花还在路上……谁的责任?如何维权?

佛山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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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节日,子女为了表达对母亲的敬意与感恩往往会选择在这一天给母亲送上一些小礼物,比如一束新鲜且“及时”的鲜花。



母亲节作为情人节之外又一大鲜花销售大节,店家为了争夺市场,在宣传时往往会对消费者做出各种各样的承诺,比如预定鲜花母亲节当日送达,毕竟母亲节之后送出的鲜花就失去了它的意义。但是,这样的承诺确并不是每个店家都能够做到。




一消费者于2021年5月6日在某微信小程序购买了价值228元的主题花礼盒,作为母亲节节日礼物赠送母亲。店家在购买页面上以母亲节作为宣传,并在购买选项中注明5月9日指定日期送达,在配送中,商家未曾就物流问题与消费者进行沟通。5月10日,商家物流才显示配送,并且未主动就物流延迟配送问题联系消费者。



消费者在5月10日主动向商家提出交涉,要求赔偿因物流延迟配送节日礼物造成的损失,商家客服以自动回复的方式拒绝交涉,且商家未提供有效的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另外,因鲜花属于易损易腐烂物品,延迟配送导致家中无人收货,鲜花品质也下降。就这样,消费者的母亲收到了一份既不新鲜又不及时的“母亲节礼物”。


消委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朱庆程律师分析表示,在这一案例中,消费者是在小程序上看到商家做出的节日礼物的宣传概念,并承诺指定日期送达,才预定了鲜花。鲜花作为特殊日期具有纪念意义的礼品,由于商家的延迟配送导致消费者购买鲜花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本案中,消费者可以要求店家退还预定鲜花的费用。


另外,由于节日的特殊意义,母亲节当日的鲜花和母亲节后的鲜花,不论是在被赋予的意义还是价格方面都是千差万别。而店家在宣传时向消费者承诺指定日期送达,消费者5月6日预定的鲜花礼盒,指定5月9日送达,商家却在5月10日才发货。商家在发货之前也没有跟消费者沟通过物流信息、由此可见商家是借着“指定日期”送达的名头来欺骗消费者下订单。并且特殊日期过去后,鲜花的价格以及送达的意义都有不同。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销售欺诈”。


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三倍赔偿金。


消费提示


通过网上、电话订购鲜花,对于鲜花品种、数量、送货时间及地点、包装纸等辅料用量、价格等,一定要约定清楚。现在流行鲜花代送,部分商家会找准这个空档,对原来包好的鲜花进行更换,上演“狸猫换太子”的骗局。

一些商家会利用高档鲜花、进口鲜花等噱头销售,有可能是本地花、国产花,只是在花瓣形状颜色上作了加工,价格却能卖到数十元甚至数百元一枝,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存交易凭证,如果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可向当地消委会或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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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陈彦宋
校审:区嘉明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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