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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 佛山街坊买房,首付都给了,突然冒出来个“补充协议”?(上)
消费者罗先生认购了佛山的一处房产,签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照合同要求在5月26日前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70万。
就在罗先生支付完首付款后,开发商突然提出要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不签订就不给办理接下来的手续,并驳回了罗先生对协议的修改意见。罗先生认为开发商突然提出要求签补充协议这种行为不合理。
消委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住房与装修专业分团何佛元律师分析:
开发商与罗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开发商又不给办理接下来的手续,即不继续履行合同。面对这种情况,罗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所交的房款,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