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现场施工负责人能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提升,人们对房屋装修的审美及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市面上的装饰装修公司提供的服务参差不齐,每年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案例介绍
张小姐与广州市华宁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是现场施工负责人,装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情况,张小姐也是一直与张某沟通。
根据合同约定:“木工基本完成,油漆工进场时,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三期款。”,期间,张某与张小姐共同协商确认,第三期装修款须扣减部分项目的工程款,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张小姐发送了第三期应收装修款清单,该清单清晰记载了第三期装修款扣减了背景墙装修项目7700元以及立邦漆项目4500元,张小姐根据此清单向公司缴纳了15208元,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
但该公司现认为,这是其员工张某单方面与张小姐协商确定的数额,未经公司同意,因此张小姐未缴纳完毕第三期装修款,应补齐背景墙装修项目和立邦漆项目装修款,否则不予装修,另收款收据上的数额是张小姐单方面自主缴纳的,公司只是按照其缴纳多少出具多少数额,不承认这是第三期装修款的收款收据。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投诉后,与该装修公司取得联系,我会提出张某作为合同约定的施工负责人能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装修公司表示张某无权代表公司与张小姐沟通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张小姐反映,装修过程中需要删减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时,该公司都是派张某与张小姐沟通协商,公司都会承认他们之间的协商结果。经多次调解,该装修公司仍认为张某不能代表公司,张小姐并未足额支付第三期装修款,不予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意见
本案中,张某是本装修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指派张某为专职驻场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约,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及施工记录,负责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其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合理期待,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公司与消费者沟通,确定消费者第三期应付装修款数额,从而进行交易。
本案消费者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该装修公司应继续履行相应装修义务,否则构成违约。经营者随意否认其员工曾代表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拿其员工做挡箭牌,推卸装修责任,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违反诚信经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