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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街坊,7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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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这些大事你需要注意!

涉及工伤保险、公积金、户口…



7月 · 新规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

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2021年度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23634元。

根据缴存基数及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283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月缴存额上限为283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5672元。

单位申报年度汇缴调整时,工资基数请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以及单位月缴存额须取整。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

2021年7月1日,佛山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将实施全面网上申报。


大厅业务窗口不再受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持非居民身份证的职工除外),符合申报条件的佛山职工,登录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无须提供任何资料,按照指引申报即可。


实施《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7月1日起,将实施《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其中,针对本市户籍居民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户口无处迁移,或者非本市户籍居民符合“积分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等准入政策但无处落户的难题,《规定》通过发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兜底作用,有效畅通落户渠道,解决上述难题。


  执行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2021年7月1日起,佛山将执行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1.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根据《办法》第七条:被列入佛山市安全生产“红名单”满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档次。被列入佛山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档次。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或以上企业要下浮>>

根据《办法》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企业,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一级企业,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本次费率调整共涉及我市246家企业,其中,7家企业被纳入“黑名单”,企业费率上浮;239家企业标准化二级达标或被确定为安全生产“红名单”企业,企业费率下调,下调幅度最高达50%!


3.连续两年发生工亡事故的费率要上浮>>

根据《办法》第七条:上两个自然年度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一共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调整至80%、50%。


  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机动车将实行“一车一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


《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银保监会出台新办法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


《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办法》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中国工商银行开始清户

5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通告,今年7月起对长期不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开展清理工作,对符合清理条件的账户限制部分金融服务功能


截至2021年6月30日,凡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发生客户主动交易,账户余额为0,且未签订信用卡、个人贷款还款及其他代收代付协议的账户(借记卡和活期存折,下同),其账户功能将调整为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


其中金融社保卡、军人保障卡、武警军人保障卡、退役军人拥军优抚卡、公积金联名卡等政策类账户;理财金账户卡、财富理财金卡等特色账户不纳入清理。


工行表示,如账户在上述清理范围内,且希望继续使用,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一笔动账交易(包括存取款、汇入汇出、转账、消费、缴费等主动动账交易,不包括结息、查询、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动账交易,下同)即视为激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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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陈彦宋
校审:区嘉明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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