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说法| 网上预定酒店和到店价差3倍,问题到底出在哪?
消费者俞先生在某网上平台
预订酒店时支付了9559元
办理入住时才发现
酒店的宾客表上显示仅需2980元
俞先生看到后就找酒店和平台要求退房
却遭遇踢皮球的现象
那么
俞先生到底该向谁提出维权?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吴斌律师分析:消费者可向平台或酒店申请维权,要求退还差价!
一、根据《价格法》规定,如平台与酒店合谋、串通提升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双方均应受到惩处并退还多收部分。
在本案中,如酒店与平台串通,在明码标价范围外以欺骗手段提升价格、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消费者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由酒店或平台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而不能任由二者互相推诿,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民法典》规定,平台作为受托人,其与酒店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委托服务并取得收益,依照规定,其不得超越委托代理范围行使职权并违法取得利益。
由此可见,在平台与酒店的法律关系中,因为平台并不能提供酒店服务,其向消费者推介的服务,系由酒店委托后开展的,故平台与酒店存在委托或者中介关系,在该法律地位引导下,平台必须按照与酒店的约定开展工作,即按照酒店规定时段的价格及其浮动范围对外销售,并按照约定收取报酬,而不能背离这个委托范围,自行定价,并将超出定价部分据为己有,这既违反了双方约定,也与前述规定不符。
在本案中,平台预订价格与酒店挂牌价格相差三倍,平台极有可能违反了与酒店的委托约定,擅自提高价格牟取利益,损害了酒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对于酒店在平时、优惠、旺季等时段的真实价格,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本案中,平台与酒店的价格相差3倍,其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服务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