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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 佛山这座精装房变“惊装房”!消委会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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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

佛山三水的钟女士反映,

自己购买的精装房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装修问题。

钟女士的精装房可谓“处处惊雷

小区业主纷纷吐槽这哪是“精装房”,

这是“惊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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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张《验房清单》上面,密密麻麻写满了钟女士新房各种需要整改的问题,粗略估计有三四十项,比如说未使用的厨房水槽生锈、阳台外墙惊现裂缝等



钟女士说,今年6月25号,她和验房师去三水招商誉府小区收楼时,验出了一大堆的问题。她称房屋的质量“差得像纸皮做的一样”,直呼自己买的精装房变成了“惊”装房!



验出问题后,钟女士就要求物业来维修,但是物业却只是“部分维修”,有一些问题压根没解决。比如说屋内很多门槛石还是有破裂,水盆仍然是生锈的。在小区业主群,也有不少业主反映出现过渗水等问题。



除了屋内的问题,小区的公共安全,也让业主担忧。9座的这位业主,曾经晚上独自乘坐电梯时,遇到了电梯困人的情况。



而11座的业主郑先生也说,他也遇到过两次电梯事故。




我试过两次,没有困在里面就是突然间停电了。门打开了,里面是空的……恐怖啊!我一个成年人每时每刻都是很注意安全的就没事,如果是小孩的话,打开了一进去掉下去怎么办?


业主反映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该小区开发商和物管公司,书面回复称:对于装修问题,业主在收楼后享有保修的权利,所有的瑕疵均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妥善,并在工作人员复查合格后再约业主前来复检。



对于电梯安全等问题,物业也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均符合标准。物业也承诺会定期维护。



不过,有记者再次致电钟女士的时候她却说,采访结束后,物业曾上来整改过。可修复过的门框过两天又坏了,电梯也同样“旧病复发”。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给出以下意见:


  1. 法律允许合同双方对精装房的装修标准作出约定。如果消费者与物业的装修合同没有就精装修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按《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的强制性规定等。

  2. 《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对于一般的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拒收房屋,但因出卖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责任,对于维修期间的所产生的房屋无法使用的损失,可要求出卖人赔偿。

消费警示

一、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事先以书面合同方式对装修标准进行约定 


二、验收时按约定标准逐项验收检查; 


三、遇有质量问题要与责任方书面确认; 


四、留下前期的相关广告宣传或样板房设置标准,及其他相关证据,及时向责任方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出维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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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强热线、佛山消委会
编辑:陈彦宋
校审:区嘉明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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