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诚意金傻傻分不清!快来学习→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它到底叫“定金”条款?
还是叫“订金”条款?
又或者叫“诚意金”条款?
交付了诚意金、订金、定金之后
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
诚意金最早兴起于房地产行业,指的是当事人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这种说法,其仅能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向,因此也不具备担保的效力。因此诚意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出现违约情况时,交付诚意金的一方只能要求返还交付的金额,而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另外,定金有上限规定,而诚意金的金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诸如“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诚意金便转化为定金”的条款,那么诚意金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转化为定金并发生定金的效力的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如果消费者交付给商家的是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形式,定金最大的特点便是其文义性。当事人必须在书面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定金罚则”,定金条款才能够发挥担保的功能(口头约定无效)。
简而言之,如果消费者因个人原因不再购买商品及服务,已付的定金则没法退还;如果是商家不履行约定,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返还双倍定金。
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担保法解释》第1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因此,若消费者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商家都只需原数退还订金。
在日常生活中
消费者需要交付
诚意金、订金或者定金
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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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注意所缴纳款项的性质
消费者在预先支付款项之前,一定要弄清楚所缴纳款项的性质,要注意诚意金、订金与定金这三金的区别,缴纳款项后务必让商家在相关票据上写明款项性质。如果缴纳款项后需要签订合同,务必要将这笔款项是何性质写入合同,并且将退还或者违约赔偿等相关条款写入合同中。
2、理性消费不冲动付款
消费者购物时要保持冷静,不要冲动消费,应该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进行理性消费。购物时不要被所谓的“优惠”、“打折”、“预付定金膨胀3倍”等商家宣传语冲昏头脑,冲动付款。
3、保留好相关证据
消费者应该妥善保存商品信息、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凭证以作他日维权之用。如遇到消费纠纷无法与商家达成和解,消费者可拨打12345或12315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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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场监管、案件聚焦编辑:陈彦宋校审:黄炜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