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说法| 共享充电宝同地不同价,不扫不知道!
某共享充电宝公司
同一地理位置、同一型号、不同柜机的充电宝
计费标准不同
一个柜机2元/小时
另一个柜机4元/小时
且只有扫码借充电宝后才能看到收费标准
......
商家称不同地段的机器计费标准不同
具体以扫码之后手机页面提示为准
消费者认为自己不明不白地就付费了
心里不是很舒适
这种扫码才能看见价格是合理的吗?
佛山市消委会坐班律师李文苑分析意见:商家应当在消费者支付前显示价款
1消费者向商家扫码支付,商家提供充电宝给消费者使用,双方形成借用合同关系。
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价款或者报酬,虽然扫码支付后也能看到价款,但此时显示的价款只是一个消费凭证,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因此,商家应当在消费者支付前显示价款。
同时,商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将充电宝的租借费用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扫码支付后才能看见价格,减损了消费者权利。
2消费者向商家租借充电宝时,有权了解租用的具体费用。
消费者在扫码支付后才能看到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商家在向公众提供充电宝租借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告知消费者租用的具体费用。
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明码标价时,消费者有权向商家了解具体的价款,对于无法马上与商家联系询问的,消费者需要谨慎考虑,以免消费完后才发现巨额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