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说法| 孩子慷慨出手“打赏”主播,家长能追回吗?
9岁的小明拿爸爸的手机
在某平台直播间
不停打赏介绍玩具的主播以及购买玩具
合计花费5000元
爸爸事后才发现
玩具倒是可以退货
但打赏能否申诉追回呢?
佛山市消委会伍志权律师分析意见:小明与平台的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19岁的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消费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本案中,小明只有9岁,其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在平台直播打赏主播及购买玩具,数额合计5000元,该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小明的该消费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否则,小明与该平台的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小明父亲可以与平台协商退还相关款项,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小明父亲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文分析,小明的父亲是可以要求平台退回上述打赏费用的,如果经过协商未能解决,小明的父亲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密码相当于支付人的身份认证,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正确输入支付密码,即视为该账户权属人本人或授权他人操作。
因此,未成年子女获知支付密码而进行的支付操作,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家长同意。家长如主张未征得其同意,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家长承担举证责任。
为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消委君提醒各位家长妥善保管自己手机银行及网络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切勿随意向未成年子女透露。
同时,消委君建议,各网络支付平台应允许用户设置一定范围的支付数额或增加利用密保问题、刷面等多技术手段确认支付的方式操作,从而避免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9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