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说法双十一专案| 去年618购买的破壁机修到现在!?
消费者黄小姐在2020年6月购买了一台破壁机
到2021年1月就坏了
商家立刻换新发了一台
2021年3月
新的破壁机再次无法使用
商家又重新更换一台新机
同年10月
新的破壁机再次坏了
联系商家
商家表示已经换新两次
而且从第一次购买时间算已经超过一年
不再负责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刘炜律师分析意见:
1换货后的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换货商品的保质期应与原商品一致。
销售者的维修、更换、退货义务履行时间不应以第一次购买时间为准开始计算,而是应在换货后的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因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从销售者处重新维修、更换新的商品,新的商品的保质期应与原商品一致,否则将侵害消费者在应有的时间内确定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商家提供的保证,违反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
销售者与消费者成立合同关系,销售者应根据合同中商品质量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消费者向销售者购买商品,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所涉及的商品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出现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赔偿损失要求。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在商品时应注意保存有关维修、更换、退货义务的凭证,并且在使用权利后要求销售者明确记录已经维修、更换、退货的时间,以便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可以依据新的保修时间要求销售者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