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不骗中国人!“不香包换”是假的?!
最近
乔迁新居的消费者小红
为了覆盖新衣柜的刺鼻味道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标注着
“不香可退”的衣柜香薰
刚收到货时
小红发现味道不错,十分满意
但在使用一周后
小红发现香薰不香了
便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
商家却表示
自家香薰一定香
不愿意接受退货要求
如今,商品已拆封
而且也超出七天无理由退货
小红应该怎么办呢?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杨柏华律师表示:
1.网页广告上标明不香可退,这不仅仅是商家对产品的宣传以及对质量的保证,更是向消费者发出的要约,属于要约的内容,只要当消费者下单购买,即是对要约作出了承诺。此时,商家与消费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香可退则属于买卖合同的内容。
2.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衣柜香薰一周后,发现不香了,即使超过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不香可退”要求商家退货。但是,这个“不香可退”不是用于任何情况,即衣柜香薰在产品标明的使用期限(或合理的使用期限)内不香,小红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否则,小红不能以“不香可退”要求商家退货。
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网购商品是否有使用期限,使用期限是多长,且对于网页广告宣传的可退货情形要特别注意,同时截图保留证据,以免商家后期删除页面不承认。当消费者网购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沟通不成的,及时拨打12315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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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张朗辉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