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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傻傻分不清
消费者李女士原计划下单购买一台新车
并一次性支付了10万订金
后双方签署收据
将上述10万约定为订金
但由于个人原因
李女士改变计划决定取消购买
因此和商家就订金问题产生了争执
商家认为
该笔款项为“定金”,不愿返还!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邵建华律师表示:
定金,是债的担保。如果消费者根本性违约,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商家根本性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定金金额不能超过车辆价格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视为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仅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如果商家出现不签约、不履约、根本性违约的情况时,订金预付款消费者可以要求返还订金。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书面合同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要订金具有定金的性质,则必须要明确约定,“给付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如果对方不给你合同或者合同没有卖方的签字盖章,尤其是口头承诺,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卖方给你的承诺。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15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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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张朗辉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