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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培训班竟暗藏安全隐患,家长报名一定要注意!

游泳安全责任重大


暑假来临,消费者黄先生给六岁儿子报了一个游泳班。培训合同上写明,希望家长不要打扰教练训练,尽量不进入游泳馆,所以家长进入游泳馆需每次另购门票。


结果训练6天后,孩子因为跳水跳下去,碰到了游泳池岸边的瓷砖被划了口子,缝了六针。教练表示,孩子受伤是自己跳入水时发生的,并不是常规训练导致的,责任不全在教练。黄先生则认为孩子交给教练就应由教练负责。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季江凯律师表示

1.六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培训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游泳场所是公共健身场所,因具有运动危险性,故国家对游泳场所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有着严格的要求。游泳馆的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泳馆的泳客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等而引发人身伤害。教练对可能导致的危险具有预防义务,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教练的理由不成立。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便父母购买了付费培训服务,出于保护子女安全的角度,应尽量到场陪伴


1.消费者在给未成年人购买培训服务,尤其是游泳、踢球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应当到场监督培训服务机构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确保子女的人身安全。


2.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期间,应当勤勉、尽责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培训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消费者有权就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向培训机构主张赔偿


1.《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酒店、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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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周虹宇
校审:陈洁茵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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