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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利锁电梯吗?


近日,消费者小庞前来消委会投诉,他的单元楼有两部电梯,但因一部分业主没有交物业费,物业把其中一部电梯给锁了,剩下的一部电梯运行时嘎嘎作响,物业却不管不问。



运行的这部电梯以前曾出现过故障,上报物业后很久才过来维修,而且电梯年检的问题也没有落实。物业有权锁其中一部电梯,只留另一部容易出问题的电梯给业主使用吗?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

林淑簪律师表示


物业公司无权锁电梯。


其一,电梯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为业主共同所有,因此仅是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无权锁电梯。


其二,即便部分业主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仍可以通过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催交物业管理费,但不能以锁电梯等极端方式催交,否则会侵害小庞等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对于物业公司不作为或乱作为等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应清楚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业主的权利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将存在的问题以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并反映相关情况,如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沟通后物业公司仍然没处理的,要将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存在问题的照片或视频等作为消费凭证,拨打12345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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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称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机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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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虹宇
校审:陈洁茵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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