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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煲药材汤的注意啦!有可能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近日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慈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是一家月子会所。2022年5月25日上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后厨放有益母草、盐杜仲、麦冬、党参等中药各一罐。在当事人的套餐服务项目上有“补气血汤”,是当事人在鸡汤内加了党参、陈皮,给产妇服用。经查询,党参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鸡汤内加党参是否违规呢?
这事确实有点超出一般人的理解因为用党参炖汤属民间饮食传统不少人有药材泡酒或用药材炖汤进补的习惯
民间有药食同源的说法但同时也有“是药三分毒”的说法换言之,有的药材可以食用但又不是什么药材都可以当作食品
2021年11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已经列入《中国药典》; 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见,能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是要能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要提交成分分析报告、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评价报告,以确保食品安全。所以,不是说我们传统习惯中会用作食品的中药材,都是可以放心食用的。只有通过安全评估后,才拥有合法食用身份,比如蜂蜜、丁香、山药、山楂、甘草、菊花、杏仁等。
根据2020年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而此次被处罚企业所处的浙江并不属于试点区域。
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的9种物质只是进行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2018年,河南一企业因烩面配料含党参涉嫌违法,被处罚并要求全面撤柜。原因就是党参被收录于2015版《中国药典》,属于药品。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2013版)》录入87种物质可以作为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党参并不在列。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党参在没有获得可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身份时,用于食品生产就会违规。
2010年,重庆市一名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腌制食品里违规添加了中药成分党参,于是将销售该食品的超市和生产厂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10倍赔偿。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超市退还货款144元,并赔偿1440元,依据的也是相关规定。
这确实让人意外有网友留言表示老妈看着锅里的汤都陷入了沉思
事件恰恰反映出当下“药食同源”市场的乱象
有很多网友认为中药材很多都是“药食同源”的放党参要被罚,今后炒菜用了“中药”姜、蒜,会不会被处罚?
其实,姜早在2002年就被列入“药食同源”目录中;而蒜虽然不在目录当中,但属于68味合法的香辛料之一,适用国家标准(GB/T12729.1-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合法使用完全没有问题。
至于党参,一般认为是性味平和的中药材,但因其“甘补”特性,所以实热证不宜服用,“中满有火者忌之”,这是药典上的明确规定。比如,产妇如果有大便干结等“实热证”表现的,就不适合吃党参。而且党参也有配伍禁忌。
其实,这个事件恰恰是反映出当下“药食同源”市场的乱象,传统医学、保健养生的营销满天飞,但到底哪些是合规的,哪些是忽悠?不应让消费者在花大钱之后,生命健康处于风险中。
“药食同源”本身是一个重要的中医理念,但也“不是一个筐”,不能随便往里装,它属于食药品监管的一种特殊类型。《食品安全法》明确“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包括不能随便添加中药,但是,考虑到中国人的饮食传统,为弘扬、保护中医药,又明确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事发地浙江省没有申报党参的“试点工作”,所以,商家在生产经营性的鸡汤里投入党参,在当地属于违法行为(当然,普通人在烧菜时添加,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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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极目新闻、澎湃新闻、每日经济新闻编辑:周虹宇校审:陈洁茵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