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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购入的“新机”变样机?小心别当大“怨种”

佛山市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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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委会坐班律师林燕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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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性能、等级、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在销售样机或特价品中更应明确告知产品情况,并在购物凭证中注明。如果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2.本案中,消费者要求购买的是新机,如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了展示样机,该行为构成了违约。如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则商家构成欺诈,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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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君提示


家用电器购买、使用、维修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

  • 在购物前,可以多了解产品的性能、型号、售后服务等相关知识,做好攻略;

  • 购物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标明产品数量、型号、规格等;

  • 收货也要立刻检查电器的外观与生产日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者提出;

  • 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问题,及时向经营者反映,在三包期限内应由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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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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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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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陈雁明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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