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斤外卖小龙虾有异味却联系不上店家?外卖平台承担责任!
肖先生在某外卖平台买了5斤香辣小龙虾,食用时发现小龙虾已经有异味。肖先生申请退货,但是一直联系不上经营者,后来得知该经营者根本没有实名登记,也没有在平台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那肖先生能否要求外卖平台承担责任?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马少童律师表示
君君提醒大家
对于外卖的食物,如果外卖食物有异味、异物,应第一时间录像、拍照,向外卖员反馈问题,并通过平台向外卖商家发送视频、图片,进行沟通。尽量在外卖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通过外包装怀疑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议消费者当面对打开包装全过程进行录像。注意保留问题食品、开箱视频图片、沟通记录、订单信息、订单票据、平台APP及商家主体信息。
消费者发现问题后,首先应和商家联系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找平台客服进行投诉。目前,多个外卖平台都对外卖进行投保,因此如果外卖食物出现问题,也可查看是否投保、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15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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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3.《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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