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月说好的7折优惠“飞了”?商家未主动提醒,事后也拒绝退差价
有商家都有所谓的会员福利,其中最常见的无疑就是生日福利,有的是直接享受商品折扣,有的是附赠优惠券,诸如此类“生日羊毛”。
消费者王女士生日当月收到某餐厅的信息提示,当月过生日的可以打七折,于是王女士欣然前往该餐厅用餐。但是在付款时,王女士出示了会员码却忘了主动提出享受七折生日福利,商家也未主动提醒。离开餐厅后,王女士才想起生日福利未使用,商家却回复:已经支付完成无法再打折,也无法退差价。
听律师说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温带英律师表示:
1.商家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会员当月生日的可以打七折”的信息提示内容是商家与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之一,商家在收款时未主动提出打七折属于其未主动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事后消费者向其主张实现合同权利时,商家又以“支付完成”为由拒绝再打折,最终导致消费者的会员权利未得到实现,商家未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违约。
2.商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女士有权要求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商家退回多收取的费用或以送礼品或其他福利等王女士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补救。
消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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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可以要求商家明确会员卡服务项目、范围等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内容。相关会员福利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商家的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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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会员卡上面若印刷有“所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格式条款的,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若消费者在消费时,商家以此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权利的,则该条款内容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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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亦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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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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