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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突然离职,可以跟健身房解除合同吗?丨2022十大维权案例⑦


十大案例⑦

CASE RELEASE

健身房私教突然离职

私教协议可以解除



案情简介


马小姐报名参加某健身房的试课,在试课过程中,非常认可某位私教的运动康复方式,故与该健身房签订合同及私教协议,随后多次购买该私教的课程。


但原定私教中途离职,健身房未经马小姐同意,重新安排了新教练。马小姐认为新教练的资质、能力等无法达到原定教练的水平,便要求与健身房解除协议,返还私教费用。


健身房认为马小姐单方解除合同,根据约定不应返还私教费用,并且目前健身房正常经营,有合格的教练可以为她提供后续服务,不同意解除合同。于是马小姐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从马小姐提供的证据分析,其签订的私教协议,根本目的是接受原定私教的专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原定教练提供服务,强调了马小姐与原定教练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马小姐享有对私教能力、资历等的知情权、选择权。


商家擅自更换教练,侵犯了马小姐的合法权益,同时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全面、及时地履行了更换合格且适当教练的义务,指定教练的离职使得马小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马小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通过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和普及法律,商家承诺在五个工作日内退款,最终马小姐收到退款。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情况。


健身行业中,由私教突然离职、健身房搬迁倒闭、健身房虚假宣传等问题引发的消费服务纠纷屡见不鲜。


本案中的消费纠纷就是因私教突然离职而未通知马小姐引起的。马小姐和健身房签订了私教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私人教练提供服务,健身房在私教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护健身会员的信赖利益,原定私教离职,重新更换教练,应当及时通知马小姐,并且全面履行义务。(佛山消委会坐班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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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李嘉慧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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