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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才知是“凶宅”,业主可以主张退款并赔偿吗?


本周

消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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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曾有租客因患病在房屋内死亡,认为房屋是“凶宅”。而出卖人、中介在出售房屋时没有提及这个事情,认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售房人认为,租客系因病正常死亡,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并未就该问题进行询问,并且自己不具有主动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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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唐学军律师表示,对于何为“凶宅”,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无规定。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如出售房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此类房屋通常被称为“凶宅”。


但是,“凶宅”不是作为法定的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依据。除非购房合同里明确注明,否则,买房人是不能向出卖人、中介主张退款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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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唐学军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房时可多方打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例如房屋出售的原因、原来居住的人员等。此外,消费者可以多走动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邻居等打听消息。如果房子是凶宅,小区内或多或少曾会引起议论。


同时,建议消费者:

(1)要求产权人提供房产查询档案,消费者可以通过该档案了解到房产的买卖、抵押、查封等相关情况;


(2)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房产的状况,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注明“无凶杀案发生”的约定,并规定“凶宅”事实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和要求。关于合同问题,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非常关键。


唐学军律师建议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三点:

①明确房屋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特殊情况;

②如事后发现有类似情况,买家可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房款;

③可以约定卖家和中介如有故意隐瞒等情形,买家可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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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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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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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李嘉慧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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