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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学时只顺延不退费?格式条款,无效!

调解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接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及商家核实情况。经了解,曾先生确实收到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写明了“课时只顺延,不退费”,但其还没有签字。


该格式条款明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商家并未以加粗或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该条款。


佛山消委会向商家耐心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但商家以曾先生转账即认可约定为由拒绝我会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佛山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曾先生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曾先生支付的该笔款项属于预付款。从《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内容来看,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早教培训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约定,可以视为一份培训合同。


曾先生未在该信上签名,但知道内容,预先支付了培训费用,可以认定曾先生与早教机构之间签订了早教培训合同。



但早教机构在信中告知家长“课时只顺延,不退费”。该条款明显是预先拟定而重复使用,且内容明显没有与家长进行过协商,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无效的。因此早教机构不能根据《致家长的一封信》中关于“退费标准”的无效格式条款而拒绝退费。(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熊井春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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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李嘉慧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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