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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
王先生认为灯具货不对版,故在平台上联系商家客服反映情况,但客服称该灯具的尺寸要以实际为准,还有一截10厘米左右的配件,可能漏发给了王先生。
王先生无法接受,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王先生购买产品是用于经营,不属于“消费者”,因此王先生不能依此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但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向王先生销售的四盏灯具与店铺产品详情约定的尺寸不符,王先生可以依照《民法典》主张相应权利。工作人员向王先生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维权途经后,王先生清楚并表示感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王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向商家购买灯具,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而商家交付的货物与店铺产品详情约定的明显不符,已经构成违约。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王先生明显不属于消费者,自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消费者专属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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