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秒杀价3千元,下单后客服称设置错误需补近4万元差价?
近日,佛山消委会收到郑小姐咨询,其反映在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一商家正以秒杀形式销售家电组合,每套家电设置的秒杀价为3000元。郑小姐立刻下单,成功秒杀了其中一套家电,并支付了货款。
一段时间后,店铺客服却联系她称店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秒杀价格设置错误,家电实际价格为40000余元,郑小姐需要补差价才能发货,否则只能退款。
郑小姐拒绝退款,要求商家发货,但商家辩称双方存在重大误解,一直拒绝发货。
佛山消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也接触过许多类似的情况,部分商家为达到营销的效果,故意设置低价,吸引消费者下单,等到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却以系统出错、操作失误为由取消订单或拒绝发货,要求消费者补差价或者取消订单,最终消费者只能取消订单。
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如确实因工作失误而标错了价格且与消费者无法协商,应在订单生成之时起90日内以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订单。
但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向郑小姐了解情况后发现,从纠纷发生之日起至郑小姐咨询时,已经过了90日,期间商家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故商家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工作人员向郑小姐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维权途径后,郑小姐表示已了解清楚后,并向佛山消委会致以感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本案中商家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却并未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郑小姐主张撤销,致使其经过了90日的除斥期间,无法再主张撤销权。
郑小姐已按商家设置的秒杀价格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郑小姐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智就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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