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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考驾照也有“有效期”!别等逾期了才后悔→


驾考也有有效期


案例

近日,佛山消委会收到消费者陈小姐的咨询,她在2019年7月报名参加了某驾校的驾驶培训,双方签订《机动车驾驶服务培训合同》,当天她支付了培训费用5000余元。



同年8月,陈小姐通过科目一,但9月份陈小姐便出国留学,暂时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及预约考试。因疫情影响,2023年5月陈小姐才回国,要求驾校退还剩余费用。



驾校明确表示,陈小姐已超过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培训服务已经终止,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双方发生争执,于是陈小姐咨询佛山消委会如何处理。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收到咨询后,向陈小姐了解情况。陈小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只有3年,但工作人员从陈小姐提供的培训合同中发现,双方明确约定了学籍期为3年,驾校合理安排培训情况下,学员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合同终止。



工作人员结合情况分析认为因陈小姐个人问题,未及时参加培训、预约考试,也未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致使培训期届满,合同终止,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陈小姐已支付了合同对价,却并未享受全部的合同服务,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外请求驾校退还未使用的培训费用,驾校不应以培训期已届满为由拒绝退还培训费。陈小姐表示清楚并致以感谢。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本案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约履行,陈小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接受培训,也未及时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而培训服务终止,并不等同于学员的培训费用一律不退还。驾校在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有效期不予退费”,但该条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消费提醒


佛山消委会提醒广大学员及时参与培训和考试,如无法继续参与培训,应及时通知驾校。


驾校也应规范拟定合同,明确费用构成,公平合理地设定退费条款,主动提示并说明对学员权利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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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李嘉慧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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