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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来啦!事关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政通雄安
2024-08-28


近日,为健全雄安新区医疗保障制度,雄安新区发布《河北雄安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统筹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


《办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眼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通过建立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大幅提升医保待遇水平。


《办法》还明确了经办管理和医药服务、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雄安新区作为独立医保统筹地区,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行新区统筹。


另外,《河北雄安新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1日与《办法》同时施行,明确按规定参加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新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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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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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区统筹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新区职工医保。


2

新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新区职工医保。


3

职工医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和滞纳金;

(三)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4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变更、注销等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同期北京市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6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7.8%的比例(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7.4%的比例(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月60元。


8

灵活就业人员以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设立个人账户。


9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以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9.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设立个人账户。


10

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11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的参保缴费年限。


12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新区统筹区域外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未达到新区规定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待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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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达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的职工,自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在未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职工,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2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可以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

符合新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


4

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5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9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65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6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

首次住院的,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


(二)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为9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93%,退休人员为96%。


超过10万元的医疗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为94%。


7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待遇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8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等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65万元。


9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应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10

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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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具体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生育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生育的,补缴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4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附《河北雄安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雄安新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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