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丈夫与他人共同迷奸妻子,提供迷药的人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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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舆情概况
律师解读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由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吴应珠律师辩护的一则名为“丈夫伙同网友迷奸妻子”的案件【案号:(2020)沪0115刑初5302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根据法院所查明的事实:
2018年-2019年间,方某某与龚某某在网上搭识,二人先后加入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聊天群。2020年6月,在得知方某某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并邀请他人实施强奸的意图后,龚某某为获取相关淫秽视频,主动向方某某提供迷奸用的资金和药物。
2020年7月,方某某与在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群中认识的张某某以药物迷昏方某某的妻子唐某某,并由张某某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龚某某、张某某及方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舆情概况
随着该裁判文书的公开,一时间报道纷纷而来:
(《钱江晚报》微博截图)
(“辽宁普法”微博截图)
在媒体广泛报道的同时,该起冲击公众道德底线的新闻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谴责与讨论,在一片骂声当中,也不乏有网友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质疑:
(《法律读品》、《刑法库》等微信公众号留言截图)
律师解读
为什么不算“轮奸”?提供迷奸用药物的龚某如何定罪?各色的质疑随着报道的流传不断浮现。作为本案提供作案资金及药物的龚某某的辩护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吴应珠律师秉承着谦抑、审慎的律师职业精神,自案件判决以来逾半年未曾发声,但如今该案的传播与影响已遍及全国,社会公众的疑问更是层出不穷,不断地拷问着社会公平正义,自然这个案件早已不是得过且过的谈资,而是一个公众不得不解的心结,应由专业法律人来给出一个正当的解释,以消释这片疑云。
因此,本文有幸邀请到了吴应珠律师,对本案的诸多疑点,围绕司法机关业已公布的内容进行答疑:
Q1: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方某某是否构成轮奸这一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学意义上的“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出于轮奸的共同犯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连续地轮流强奸的行为。轮奸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形态,刑法之所以对轮奸加重处罚,不仅因为被害人连续遭受了强奸,而且还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强奸行为与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又要对他人的强奸行为与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方某某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了轮奸,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方某某不构成轮奸这一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身为被害人唐某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采用迷药麻醉的手段,违背妻子唐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没有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
尽管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并没有明文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是对彼此发生性生活的概括同意。因此,当妻子的性自主权受到丈夫的侵害时,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不是把这种侵害行为评价为强奸罪,骤然上升到刑事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高度;而是将这种侵害行为评价为民事违法,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妻子,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妻子可以据此可以提出离婚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仍将其纳入婚姻家庭内部法律关系的框架内。
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采用迷药麻醉的手段,违背妻子唐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不宜评价为强奸犯罪,则相应的就难以成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方某某在同一段时间内对被害人唐某某连续地轮流强奸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方某某也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形态,故不构成轮奸这一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其妻子唐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构成普通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其只能在普通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均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依法可以坦白论处,获得从轻处罚。故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是适当的,符合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Q2: 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帮助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欺骗其妻子唐某某吸毒(迷药三唑仑、七氟烷属于毒品的范畴)的行为与其帮助方某某对唐某某实行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下迷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确有帮助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欺骗其妻子唐某某吸毒的行为,而这一帮助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是其帮助方某某及张某某对唐某某实行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下迷药的行为,二者发生竞合。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实施了将迷药提供给方某某的行为,方某某具体实施了下迷药的行为。龚某某、方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强奸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普通强奸罪的法定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是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比较,强奸罪的处罚较重,故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方某某均应以强奸罪一罪处断。
检察机关以强奸罪一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方某某、龚某某,法院以强奸罪一罪对其定罪处罚均是正确的。
感谢吴应珠律师的精彩阐述,作为本案辩护人的他,从法理与情理两个角度解释了缠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诸多疑惑。非常值得肯定的是,在公安机关对本案最初拟认定具有“轮奸”情节时,吴应珠律师及时将上述辩护意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最终上述意见在本案起诉前得到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充分采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的吴应珠律师,以其专业的水平,在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更助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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