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裸奔实习』?驾照上这个细节让每位A2驾驶人至少受委屈一年
【要点】A2所准驾的车辆为牵引车与挂车的组合体——“汽车列车”,并非只是准驾一个牵引车头,“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名称长期被误解为准驾的车辆。
问127:我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可是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我的事故发生在A2实习期内,说法律规定实习期内牵引车不得牵引挂车。
A2驾驶证怎么就不能驾驶半挂车呢?我想不明白这个道理,难道增驾A2后的第一年内只能开个车头上道路空驶?如果开个车头不去牵引挂车的话,那怎么能叫实习呢?
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A2准驾的车辆包括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汽车列车属于牵引车头与挂车的组合体,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除非你在这个组合体列车后面再牵引挂车,否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不住脚。
【交通事故咨询】提醒:
长期以来,不少保险公司对实习驾驶人在两个情形下发生事故拒赔:一是对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发生事故;二是对A2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汽车列车发生事故。
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甚至有不少的交警、法官、律师也支持这种观点,由于该观点属于隐性错误,鲜少有人从法律上将其指出来,下面作详细分析:
一、相关法律的规定
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22条第3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门规章,替代123号令、111号令、91号令)第75条第1款基本上原文引述了上面这个规定。
上述规章还有一个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下面截取一部分:
二、准驾车型 与 准驾的车辆
从上表中看到,准驾车型名称与准驾的车辆并不完全对等,A2的准驾车型名称虽然只有“牵引车”三个字,但是准驾的车辆却是“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准驾的车辆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是A2驾驶人驾驶汽车列车为什么就一直被人断章取义了呢?
我们不去评论公安部在立法时为什么将“汽车列车”的准驾车型名称表述成了“牵引车”这三个字,反正 47 32343 47 15264 0 0 4214 0 0:00:07 0:00:03 0:00:04 4214A2驾驶人(含实习期)驾驶牵引车与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驾驶证背面摘抄内容不完整
将驾驶证主证拿出来看一下背面:
上图显然是对公安部规章附件表格的摘抄,但是却把原表中“准驾的车辆”栏目内容全部省略了,于是A2准驾为“牵引车和B1、B2”,没有了“汽车列车”的表述。
人们在驾驶证上查阅准驾的车辆时,看不到A2驾驶人可以驾驶的重中型全(半)挂汽车列车,只能看到“牵引车”这个准驾车型的名称。
四、“牵引车” 与 “汽车列车”
关于牵引车,下面以半挂牵引车为列进行说明,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表2中对半挂牵引车的定义是: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载货汽车;该标准对半挂汽车列车的定义是: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
(上图为常见的半挂牵引车及行驶证局部)
(上图为牵引车与挂车组合成汽车列车)
牵引车和挂车都要到车管所进行登记,都有各自的行驶证,也挂上各自的机动车号牌,组合成汽车列车使用时,无须另外领取行驶证,只要车辆本身合法就能按规定进行组合。
另外,挂车有大有小,并不是只能由牵引车去牵引,普通货车、小型客车也可以按照规定牵引挂车,这里就不展开了。
五、B2可以驾驶半挂牵引车(单车)
细心的人会发现,准驾车型为“牵引车”的代号A2,其准驾的车辆一栏内却没有牵引车的表述,只有汽车列车的表述。其实所有代号准驾的车辆内均无法找到牵引车。
因为半挂牵引车自身不能载货,实践中除了换掉半途出故障的或者去维修、检测等特殊情况,半挂牵引车单车行驶不具有经济学上的现实意义,所以公安部规章未将其列入准驾的列举车辆中不足为奇。
那么半挂牵引车(单车)可由哪些准驾车型代号驾驶呢?总不能是无证驾驶吧?
A2相对于B类证主要是增加了驾驶牵引车对后方的挂车进行操控的技能,当后方无挂车时,则应以牵引车本身的车型类别来确定准驾车型。其实,问一下A2驾驶人就知道,单开一个半挂牵引车时,比开B2的重型普通货车轻松多了,因为无需对挂车进行操控,又无货物负载,车身比较短、转个弯也灵活多了。
比如重型半挂牵引车根据标准定义属于载货汽车,又是大型汽车,那么B2“大型货车”就可以驾驶半挂牵引车(无挂车),因为A2包含B2,所以A2也当然是有权驾驶牵引车的。
六、一连串的误解长期让A2驾驶人受委屈
综上,代号A2的准驾车型虽然标注为“牵引车”,但是准驾的车辆是“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以及B1、B2所准驾的车辆,公安部对A2准驾的规定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根本不需要另行作出明确意见。
A2驾驶人无需单独驾驶牵引车“裸奔实习”,A2驾驶的机动车可以是一个组合体汽车列车,所谓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指的是在驾驶汽车列车时,后方不得再牵引其他挂车。
【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出租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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