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要通知:避免大量重复设置“过热”专业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在7月5日-8月6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预警和预测,避免同一区域(领域)大量重复设置“过热”专业,做好专业布局结构宏观调控。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具体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我司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在7月5日-8月6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
其中,高校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以下简称大厅)进行审批。
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均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gdjy.moe.edu.cn,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支持高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置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
(二)支持高校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增设文理、理工、医工等交叉融合的新专业。
(三)从严控制艺术类专业设置,高校申请增设艺术类专业,应符合办学定位,并已列入正式发布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须一并附上)。高校主管部门要做好形式审核工作。
(四)高校增设专业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基本要求,保证专业建设的基本质量。
(五)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预警和预测,避免同一区域(领域)大量重复设置“过热”专业,做好专业布局结构宏观调控。
三、申报程序
(一)校内审议和公示。高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校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情况、办学条件等,严格论证拟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可行性,研制人才培养方案。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依据国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主页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二)网络申报。高校指定专门人员分别登录大厅和平台,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填写并导出专业设置申请表,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校内审议意见一并扫描上传。
(三)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高校专业申报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同期我司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高校可在线查看公示和评议意见,并可撤销申报或决定继续申报。
(四)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正式申报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撤销专业汇总表》等一并扫描在线报送。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扫描件,可由高校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四、其他工作
(一)7月5日-8月6日,无论高校本年度是否增撤专业,均须指定专人登录平台核对本校专业设置情况,同时在线填报本校2020年停招专业名单和2021年拟停招专业名单。对于停招5年及以上的专业,高校应及时进行撤销备案。核对后如有更新、备注的内容,请将在线填写后的本校专业设置汇总表从平台导出,加盖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专业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以上程序在大厅提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专业获批后,在平台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通道进行补充备案。
(三)各省(区、市)向教育部正式来函申请设置的新建本科高校,以及已获批筹备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在平台申请获取临时账号,同步开展专业备案申请。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高等教育司综合处 万瑞、徐辑磊,010-66097814。
大厅技术咨询:教育部信息中心 魏滔、康瑀,010-66097123/7793。
平台技术咨询:郑阳,010-58582624,13811520169;薛萌蕾,010-58581199,1381100243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来源:教育部官网、软科 排版:小小柯 校对:小甫 审核: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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