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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此前印发的《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在浙江省内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同时实行“跨省通办”。
《方案》明确了实施方式与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调整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在浙江省内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同时实行“跨省通办”。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办理时,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民事〔2020〕109号)有关规定实行“全省通办”。
《方案》明确,各地要积极争取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要根据辖区内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结合标准化创建和婚俗改革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调配增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充实婚姻登记员队伍。
同时,加强监督指导,推广预约服务;持续推进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一次办”,以“数据跑”代替“群众跑”。
《方案》还指出,浙江将积极支持和鼓励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环境优美的公园等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场所。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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