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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必看!闯红灯、酒驾、醉驾、交通事故……有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2017-05-05 建德发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车普及率不断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酒驾、醉驾)逐渐成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易发多发领域。2014年至2016年我市共立案查处了酒驾、醉驾人员85人。其中,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人,占8%;从处分档次上看,开除党籍的64人,留党察看的4人,严重警告的5人,警告的12人。今天阿正通过几个案例给大家讲述关于交通违法行为,纪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一

李某,中共党员。2016年1至6月,李某在我市范围驾驶机动车闯红灯2次,违法停放机动车1次,均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和扣分处理。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了处理。


第一种意见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李某违反了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必然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

李某虽然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均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时接受了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给予党纪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一般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党员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必不可少的要件是需要达到“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这个后果要件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具体把握。如党员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处理,且没有造成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可不给予党纪处分。按照《党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党组织可以对党员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使其“红红脸、出出汗”。案例一中,李某闯红灯和违法停放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均依法接受处理,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党组织可对李某给予批评教育而不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二

周某某,中共党员,建德市梅城镇某村党员。2012年12月13日,周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7月11日,周某某再次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7.2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德市建淳线由建德市洋溪街道驶往梅城镇,被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7月12日,建德市公安局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第一种意见

周某某虽然先后两次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需要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

周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应当依据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依据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交通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经过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案例二中,周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后又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

傅某某,中共党员,建德市某企业职工。2015年9月12日19时20分许,傅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1)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府前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2015年9月22日,傅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种意见

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且傅某某认错态度好,一贯表现优秀,可以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减轻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种意见

傅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特殊减轻处分程序的适用条件,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犯罪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减轻处理不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为了应对执纪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适用时必须特别慎重。《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案例三中,傅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人民法院作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虽然傅某某具有认罪认错态度好,且一贯表现优秀,但这些都不能突破重处分的幅度,必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案例四

王某,中共党员,建德市某镇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5年2月5日晚9时许,王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253.5mg/100ml)驾驶机动车行至建德市杨梅线7KM+23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马上电话报警,积极地参与伤者救护,待交警到达现场主动交代了事实,配合交警进行了相关的处理,并如实向组织交代事故经过。2015年6月24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第一种意见

王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王某认罪和认错态度好,且一贯表现优秀,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减轻处分,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第二种意见

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特殊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故意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案例四中,王某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和罚金,其交通违法行为是严重触犯刑律的故意犯罪行为。虽然王某认罪认错态度好,一贯表现优秀,但都不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对王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阿正提醒

对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如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时,也应给予其相应的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廉洁建德

编辑/方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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