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技术为疑案提供关键证据
转自:正义网
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却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两次开庭,两次延期,两次补充侦查。案发一年多后,法院仍难以判决。
被告人蔡某欣之父蔡某、祖父蔡某华与被害人蔡某涛,系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某村同组村民,三人曾因合伙购买营运车辆所有权、修建水泥库房产权归属多次发生纠纷。
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蔡某涛之弟蔡某洪在水泥库房装卸水泥时,蔡某上前予以阻止。蔡某涛、蔡某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家人陆续参与斗殴。混乱中,蔡某欣踢向蔡某涛胸部将其踢到在地,并不断殴打其胸部和头部。后在邻里劝阻下,双方斗殴平息。经检查,考虑蔡某涛右侧肋骨存在骨折可能。经5天治疗,蔡某涛出院,出院记录载明“2015年10月30日复查胸部正位片时未见肋骨骨折征象”。
11月5日,蔡某涛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为确定蔡某涛右侧肋骨是否存在骨折,蔡某涛再做胸部三维CT检查。当日,蔡某涛在县新立医院三维CT检查发现“右侧第4、5、6肋骨前肋骨质断裂,第5肋骨断端稍错位”、“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11月10日,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蔡某涛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6年1月20日,蔡某欣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6月27日,蔡某欣因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9月8日、12月23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中心认为以此作为鉴定依据,办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蔡某涛出院记录载明“2015年10月30日复查胸部正位片时未见肋骨骨折征象”。不能排除蔡某涛二次受伤或他人伤害的结果,不能确定系蔡某欣的行为所致。
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查明蔡某涛损伤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成了本案的关键。案件承办人到省内某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寻求帮助。某省立医院CT检查后告知蔡某涛右侧第5肋骨骨皮质形态欠规则,考虑陈旧性骨折,但未提及第4、6肋骨是否存在骨折。某权威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在对相关资料审阅后,答复蔡某涛一根肋骨骨折,不构成轻伤。
此时,案件承办人想到了县检察院的法医石磊。石磊在全面熟悉案情后,到县医院数据库调取蔡某涛入院检查DR、CT电子档案,发现蔡某涛伤后第2曰胸部CT显示右侧第5肋骨骨质连续性中断,轻微错位,能够认定骨折,但右侧第6肋肋骨皮质欠自然,肋骨弧形走向稍异常,有骨折可能。在将县医院DR、CT电子档案与蔡某涛伤后第11日到县新立医院三维CT检查图像比较后,确认右侧第6肋骨在骨折部位、断端走向及形态方面相互吻合。认定蔡某涛右侧第5、6 肋骨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二级。
石磊一方面向办案人员提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与省院法医杨永刚沟通交流。在听取情况介绍后,杨永刚提出由于人体胸廓肋骨构造的特殊性,肋骨轻微骨折,骨折后的肋骨与正常肋骨重叠等多重因素,伤后一段时间检查、复查发现之前未发现的肋骨骨折在司法实践中是多见的。另外,蔡某涛在伤后第11日胸部三维CT检查发现第4、5、6肋骨骨折,通过特定骨性标志,与蔡某涛伤后2日在县医院CT检查结果进行比较,以此解决在不同时间、不同医院被检查人员身份同一性认定问题。
2017年1月20日,本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石磊结合科学客观的检查资料,并运用法医学理论、阐述检察机关法医的观点立场。在客观科学的证据面前,乙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同意检察机关法医的分析论证,认定蔡某涛右侧第5、6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案发一年后, 2月23日,县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7月17日,毕节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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