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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越长越不像自己,男子怀疑并非亲生!询问妻子后,他一怒之下…

绵阳晚报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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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了多年的儿子

竟然越长也不像自己

原来并非亲生!

这让三台的小兵大为恼火

感觉自己的人格尊严

受到了莫大的侮辱

即便是在离婚之后

小兵也实在咽不下这口“窝囊”气

遂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

……


儿子越大越不像自己

原来不是亲生的



2006年1月

原告小兵和被告小容在三台县芦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2007年10月

小容生育一男孩,取名小豪。


可随着小豪一天天长大,小兵却越来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心里对此特别困惑。在自己多次的追问下,妻子小容告诉他,小豪的确不是他亲生。对这个结果,小兵内心无比震惊,内心充满了愤怒,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莫大的侮辱。夫妻俩的关系降到了冰点。


2019年7月

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该次庭审过程中,小容也承认小豪并非与小兵亲生的事实。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兵提到了精神损失费和为小容垫付的子女抚养费用,但法院判决另案起诉。


2019年9月

小兵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和子女抚养费用合计10万元。


面对小兵的诉求,小容辩称,自己早在2007年9月就告知了小兵及其父母这一事实,并提出要么离婚,要么打掉孩子,但因为小兵父母坚持要让把孩子保住,这才生了下来。“他(小兵)称在孩子3、4岁时就发现不像本人亲生,为什么当时不要求离婚和赔偿?只能说是他自己当时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据此,小容请求法院驳回小兵的诉讼请求。

对于小容称自己在生育之前就已明确告知小兵孩子不是他的这一说法,小兵予以了否认。


法院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容婚内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受孕生子,现无证据证明小容因犯罪或其他原因受迫胁所致,不论小兵在生育小孩时是否知晓,均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小容违背夫妻婚内忠诚义务,给小兵造成一定的精神打击,应当进行精神和物质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根据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的额度适用原则,法院酌定为1万元;关于物质赔偿方面,小兵请求赔偿5万元,主要理由是小孩购买奶粉和治疗疾病期间的费用。但通过庭审调查得知,小容在生育小豪后40天即带小孩回娘家居住生活,小豪与小兵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时,小兵也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组成。


但是,小容自行抚养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的花费当然也包括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因此应当给予小兵适当的补偿,基于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小豪生活的客观情况,结合本地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法院酌定物质赔偿金额为2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由小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小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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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编辑/叶子  值班主任/侯荣  值班编审/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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